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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張家口承德地區草原生態建設和保護的決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張家口、承德地區草原生態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推進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和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建設,維護草原生態平衡,打造良好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草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本決定。第二條 本決定所稱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態功能或者適用於畜牧業生產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三條 在張家口、承德行政區域內從事草原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決定。第四條 加強草原生態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統籌規劃,綜合施策、系統治理,科學利用、建管並重的原則,建設穩定的草原生態系統、優美的草原生態環境、先進的草原生態經濟。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草原建設、保護和利用規劃,結合本省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全省草原建設、保護和利用規劃,重點加強對張家口、承德地區草原工作指導;張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省草原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特點編制相應規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編制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草原生態建設和保護的責任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草原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本行政區域內草原建設、保護和利用職責,加強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健全完善職能體系,探索建立綜合監管、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執法力量和資源,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保障工作經費,改善工作條件。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設立草原管護公益崗位,負責草原看護工作。第八條 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綜合利用科學監測手段,對草原基礎設施、草原火情、違規放牧及其他破壞草原的行為實行全方位、全天候監控,並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建設、保護和利用的宣傳教育,廣泛宣傳普及草原法律法規和科技知識,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草原建設保護的良好氛圍。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省對下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國家及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資金支持力度,有效保障生態功能區草原保護支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生態建設保護需要和財力狀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統籌使用縣級以上相關資金。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渠道籌措資金,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草原生態建設保護。

省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快推進受益地區與保護生態地區、流域下遊與上遊的橫向生態補償。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管理、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擴大與科研院所合作,支持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開展草原生態建設和保護的研究,加強退化草原改良與恢復重建、荒漠化防治、有害生物防控和優質抗逆牧草品種選育等關鍵技術研發,推進草原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應用。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草原生態建設、保護和利用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和工作獎懲制度,對草原生態建設、保護和利用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和物質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第十三條 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使用權,核發使用權證書。未確認使用權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該單位自主承包經營。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承擔建設保護義務。草原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及草原經營權的流轉,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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