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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勞動模範管理規定(2015修訂)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勞動模範管理,充分發揮勞動模範的引領作用,根據《河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邯鄲市轄區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第三條市職工勞動模範是指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市政府命名的勞動模範。企業人員稱為勞動模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稱為先進工作者。第四條市總工會負責對勞動模範的統壹管理和服務,市內各縣(市、區)和相應單位的工會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第五條每二至三年,將召開壹次職工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成績突出的,可以命名表彰。第六條評選勞動模範的比例為全市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三。壹線職工和壹般職工的比例不低於勞動模範總數的55%;教育、科研、技術、文化、衛生等系統人員占30%;縣處級、鄉科級領導幹部和企業經營者不高於15%。第七條勞動模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

(三)愛崗敬業,艱苦奮鬥,勇於創新,愛崗敬業,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在全市處於領先水平,受到群眾擁護。第八條評選勞動模範的程序:

(壹)職工勞動模範評選名額,由市政府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的具體情況及職工人數提出,報市政府審定,於表彰大會召開前兩個月下達到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中央和省屬駐漢單位。

(二)推薦單位根據名額分配自下而上,民主推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並逐級上報。被推薦人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主要負責人的,申報前應當征求上級主管部門和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口計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縣(市、區)、市對口單位按規定審核推薦。

(四)勞動模範評選機構應當通過媒體公示推薦人選名單,接受社會監督七天。

(五)勞動模範評選機構根據核實和公示結果,提出表彰名單,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第九條凡被評為勞動模範的,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由所在單位給予勞動模範壹次性獎金。同時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單位每年應對勞動模範進行壹次身體檢查,費用由單位支付。

(二)單位被評為市勞動模範的,準予休假十四天,每年組織壹次在職勞動模範療養。休假療養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療養所需費用按規定報銷。

(三)勞動模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支付工資;超過六個月的,按原工資或前三個月平均月工資的75%發放醫療救助金。

(四)勞動模範壹般不安排下崗,已下崗者在三個月內安排適當工作。勞動模範因企業停產、破產或事業單位撤銷而下崗、失業的,由勞動模範所在縣(市、區)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再就業。勞動模範配偶及其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業。

(五)在評聘技術職稱和工人技師時,勞動模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六)本人報考本市中等學校勞動模範的,可降低壹個分數錄取。

(七)勞動模範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從退休後的第二個月起,按規定按時足額發放榮譽津貼。

(八)獲得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退休後每月發給榮譽津貼100元;獲得兩次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退休後每月發放榮譽津貼150元;獲得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三次以上的,退休後每月給予200元榮譽津貼。單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經費由同級財政支付。其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解決,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由自有資金列支。屬於企業的,所需經費由企業自行承擔。被改制、兼並或合並的單位,由被改制、兼並或合並的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單位破產或者被撤銷的,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的同級財政按時足額支付。

(九)對因破產、撤銷等原因無主管單位的勞動模範,實行當地委托管理,由勞動模範所在縣(市、區)政府負責托管,並對勞動模範實行動態管理和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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