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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2019修正)

第壹條 為保證《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辦事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確定本機關負責辦公室工作的機構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職責。第五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第六條 對《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逐項研究,界定範圍,明確公開的具體內容。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開涉及改革的重大措施、關系公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政府信息,應當先行組織風險研判,加強輿情監測,有針對性地實施釋疑解讀。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載體公開政府信息:

(壹)政府公報或者政府公開發行的其他信息專刊;

(二)政府網站;

(三)政務新媒體;

(四)政務服務場所;

(五)新聞發布會;

(六)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公***閱覽室、電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欄;

(七)報刊、廣播、電視;

(八)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為當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定期公布重要政策制度、主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並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發生的突發公***事件、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

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第十壹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對辦理依申請公開事項的程序、文書種類、格式等制定規範。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當面提交、郵寄、傳真或者互聯網提交申請的渠道,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政務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及時、妥善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審查。對申請內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更改或者補充;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補充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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