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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息化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快信息化發展,規範信息化建設、管理和服務,促進信息化與各產業、各領域的深度融合,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網絡安全監督與保障以及相關管理和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信息化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享、需求主導、實用高效、融合創新、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制定信息化發展政策和措施,加大對信息化的投入,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信息化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本轄區內的信息化應用。第五條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和網絡安全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推進公***服務和社會治理信息化,協調信息化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享。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財政、政務服務、通信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信息化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信息化研究與創新、信息技術相關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強信息化和網絡安全知識技能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信息技術應用水平和網絡安全意識。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信息化水平。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從事與信息化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活動,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平等享有獲取利用公***信息資源的權利。第七條 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在信息化發展領域的合作,推動形成網絡互通、資源***享、管理互動、服務協同的京津冀信息化協同發展格局。第八條 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信息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網信部門應當依照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壹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網信部門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第十條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按照適度前瞻、合理布局、綠色集約、開放***享的原則,科學預測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使信息化建設規模、建設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防止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第十壹條 省、設區的市網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化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信息化建設應當按照信息化發展規劃有序推進。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信息化發展水平評價。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通信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融合與創新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基礎設施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促進公***信息基礎設施開放***享。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實行集約化建設和管理,提高基礎設施利用率,防止重復建設。

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市場化方式,促進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化建設應用。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對關鍵性、基礎性、公***性領域的信息化建設和網絡安全保障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改建、擴建的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執行,由建設單位的同級網信部門對項目建設的需求與效益、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信息安全、信息資源***享等相關內容提出意見,報同級信息化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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