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行為,加強學籍管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河北省實施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所有招收適齡兒童少年的小學、初中、九年義務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其他學校(含完全中學初中,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規應當在我省入學直至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學生學籍管理應當采用信息化形式,實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為主管理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各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建立規範的學籍管理制度;統籌安排全省學籍信息采集、審核和問題處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的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學籍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學籍管理的具體操作規程;統籌安排本市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處理工作;作為主管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定期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轄區內學校學籍信息變化情況。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轄區內各學校認真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做好學籍日常管理工作;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學籍信息收集、審核和問題處理的具體安排;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審核轄區內學生的學籍,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定期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轄區內學校學籍信息變化情況。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核實和上報,利用電子學籍系統對學籍進行日常管理。學籍日常管理包括學生註冊、入學、問題登記、關鍵數據變更、學籍變更、畢業、退學、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管理、學生照片更新;根據實際情況,實時更新學校的年級、班級、班主任、學籍管理員、校長及其聯系電話等信息和學生的基本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確保在校學生人數與電子學籍系統中錄入的人數壹致並與之對應。
校長是學籍管理的第壹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籍工作的副校長是負責人,承擔組織、審核、監督責任;學校學生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學籍信息的整理、匯總、核實、上報、信息更新和學籍檔案管理。學校相關部門和班主任協助提供和核實學生學籍信息。
第五,全面實施學籍電子化管理。建立省、市、縣、校四級學生電子管理網絡。學生招生信息數據按照“學校納入、屬地監控、分級審核、全國聯網”和“小學招生建檔、各學段隨傳隨到”的原則進行管理,確保學生招生信息的準確性、性別和連續性。
學校必須嚴格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規範學生學籍管理。
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籍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由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管理員管理。在應用電子文件時,保留必要的原始紙質文件。
第二章招生、錄取和註冊
第六小學和初中每年秋季招生。小學、初中的招生範圍(區域)、招生計劃及其他招生要求,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確定,並報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合理劃定直屬學校的招生範圍,也可以委托直屬學校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這些工作。各學校要嚴格按照計劃招生。
第七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送小學接受義務教育;已經完成初等教育的學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至初中繼續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免試、就近”的原則,安排其在當地公辦學校就近就讀。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申請提供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殘疾兒童入學政策年齡可適當放寬,由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殘疾兒童、少年可以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學習,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以申請進入普通中小學隨班就讀。對於不能入學的重度殘疾學生,由承擔送其入學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八條小學新生首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當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自入學之日起30日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並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生成的學籍號碼。電子學籍建立程序如下:
(壹)學校向學生發放紙質《學生基本信息表》(見表1);
(2)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交回學校。經班主任和分管學籍的副校長審核後,由學校學籍管理員打印並發送給學生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
(三)經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班主任簽字確認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基本信息表填寫的內容,將每個學生的學籍信息、家庭成員信息、照片錄入或導入電子學籍系統, 並經學校和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有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直屬的學校必須是學校的主管部門)批準後,正式建立電子學籍。 學生註冊號碼是在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的基礎上生成的,壹人壹號,終身不變。學籍編號由電子學籍系統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則自動生成。
主管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學年開學後壹個月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學新生進行學籍核準。
第九條學校應當為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的內容包括:
(壹)基本信息和信息變化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包括學業考試信息、運動技能和藝術特長、參與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和健康檢查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5)在校期間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學生學籍紙質檔案的內容包括:
(壹)《學生基本信息采集表》;
(2)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十條小學、初中新生均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疾病或特殊情況,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須在開學前壹周內持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辦理延期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兩周。
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小學、初中新生,經與學校多次聯系仍無結果的,視為退學,恢復入學後將重新記錄和更新。
第十壹條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應當建立並接收其學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公辦學校接收為主”的原則,做好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工子女,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就讀公辦學校。
第十二條有接收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以接收適齡外國學生,但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取得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
外國學生必須遵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小學每年招生結束後,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均衡安置並通過電子學籍系統進行註冊。初中招生將在電子學籍系統完成學籍信息更新後進行。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別按照“統壹招生”和“自主招生”的方式,將招生結果導入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招生,學校對新生進行均衡分班,然後將已辦理入學註冊手續的學生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編入相應班級。
小學班級限45人;初中的班級人數限制在50人以內。
第十四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中小學校要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核對復件。
第十五條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義務教育階段提出修改學生基本信息的,應當持戶口簿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證明復印件。學校將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受控學生學籍信息變更申請,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部門審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的,學校應當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中維護相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籍檔案。
第三章停課和復課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不可抗力等原因,壹學期缺課超過總課時三分之壹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填寫《河北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見附表2,以下簡稱《休學復學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因傷休學的學生,需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需要公安或民政、勞動等相關部門出具證明。學校審核後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休學,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登記後休學。
學生休學情況應記入其電子檔案,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應作為其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保存。
第十七條學生患有傳染病或者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正常學習的疾病,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休學。
第十八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單次休學期限不得超過壹年。因病休學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由學生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病歷和醫療票據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可以繼續休學。休學壹般不得超過兩次。
九年級下學期學生壹般不休學。
第十九條學生在休學期滿或者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憑休學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康復證明,填寫休學復學申請表,經學校審核簽字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復學。學校應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報註冊。
學校應當根據復學學生的實際情況,按照“繼續學業”的原則安排其回到原成績,或者按照休學的成績安排其隨班就讀。
第二十條學生未申請繼續休學,休學期滿未復學的,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逾期不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河北省實施
第四章升級和提前安置
第二十壹條學生在壹學年內將被提升壹級。每年8月10日24: 00由電子學籍系統在後臺進行學籍信息更新進行正常晉升。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義務教育期間壹般不得逃課。
個別德、智、體、美特別優秀,學習能力超前,確需逃課的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提出書面逃課申請,學校同意並簽字。經主管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允許其逃課。跳級視為接受了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逃課不能跨學期,而且僅限於我們學校。跳級要在學年末辦理,學校會通過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更。升畢業班和畢業班的學生不跳級。
第二十三條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隨班就讀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復讀,經學校審核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準予復讀。
留級應該在學年末處理。所有即將畢業的學生都不會留級。
第五章轉移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義務教育期間不得隨意轉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準予轉讓:
(壹)學生因家庭戶籍跨省、市、縣或縣內跨學區、鄉(鎮)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
(二)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因監護人工作地跨省、市、縣流動的(不含在省轄市中心城區之間轉學),可轉入其監護人工作地學校就讀;
(三)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是現役軍人(含武警)、長期在外工作、支援邊防建設等原因,隨親屬投靠到戶口所在地以外地方居住的學生,可轉入其親屬投靠的學校就讀。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在本市範圍內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或者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
第二十五條學生轉學(包括省內和跨省轉學)可按就近入學原則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聯系。學校難以接受的,由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者學校報請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戶籍轉學證明(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向轉學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填寫《河北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見附表3,以下簡稱轉學申請表),到轉學學校聯系。同意轉學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直屬學校為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 轉學學校和轉學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直屬學校為學校主管部門),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學生轉學業務。 轉入成功後,轉入學校將根據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學生續檔。轉入學校應當保留電子檔案的備份,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同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每學期向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本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移情況。跨省轉移、轉學的,還應當按照其他相關省份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跨省轉學流程按照《全國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跨省轉學操作辦法》(吉焦壹師函[2013]68號)執行。
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直屬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轉出情況,由縣級學校按照屬地原則每學期書面告知。
第二十七條符合轉學條件且確需轉學的學生,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根據學校學額情況有序接收。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辦理。
學籍管理以“與他人的隸屬關系”為基礎。轉入、轉出學校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籍轉移。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移學籍檔案,並在壹個月內結清。
涉及跨省轉學的,辦理時限以全國電子學籍系統實際運行時限為準。
第二十八條學生轉學時不得參加入學考試或者測驗。學生轉學時不允許改成績。九年級第二學期的學生壹般不允許轉學。休學、處分期間不得轉學。轉學時間原則上在新學期開學壹個月內辦理。
轉學學校不得以試讀形式接收未完成轉學流程的學生,轉學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為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辦理轉學手續。
第六章退學和退學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對學生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總結。對無故連續曠課超過3個工作日,且無法聯系到學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學生,應首先在系統中標記為“疑似輟學”。如果學生返回學校,則“疑似輟學”學生將返回學校。
教師家訪失敗,學校將學生基本情況、“追輟”工作情況、家訪記錄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啟動“控輟保學”程序。
經學校及相關部門核實,該生已不再上學,學籍定為“退學”。如果學生被確定為“退學”後又返校,學校學籍管理員會直接為退學學生返校。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及時更新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信息,及時了解其服務區域內學生家庭情況變化並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標註。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輟學的,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學期結束時將學籍檔案移交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壹條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除因出國(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學。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因出國(境)定居申請休學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持相關證明提交書面休學申請,填寫《河北省中小學生休學申請表》(見附件4)。經學校批準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後,可允許其休學。
在國外定居回國且仍在我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原學籍檔案。
第三十二條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依據相關證明在10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告註冊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學生因失蹤、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如果能保住自己的學籍,他就要盡力保住自己的學籍。學校不得取消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緩刑、假釋或者判處非監禁刑的學生,應當繼續留在學校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幫助教育,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救助工作。學校應當允許被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接受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及時返校。
第七章畢業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凡在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畢業,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部門批準,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運行。
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編號、印制和頒發。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文件的備份和必要的紙質文件副本。
第三十四條外國留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的,學校可出具現實證明,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認可。
第三十五條學生於7月30日前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畢業手續。學校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學生升級前的數據核查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數據備份工作。
第三十六條每期(小學、初中)學生應轉入下壹階段學習,並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未升學的,由學生最終終止學業的學校永久保存學生學籍檔案,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合並的,其學籍檔案應當移交被合並學校管理。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確定學校管理員,並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籍管理員必須是各單位或學校的正式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身體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熟悉學籍管理規定的內容、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
學校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才能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任何變更應及時備案。
第三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每學期應當對學籍進行審核,確保學籍變更手續完備,有關學籍變更的基本信息和資料準確。
第三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未經主管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準,不得向外界提供學籍信息,防止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四十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壹條學校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壹)未為接收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用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未及時將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移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信息的;
(八)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學校對外國學生和港、澳、臺學生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市適用的學籍管理相關規定,並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的文件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