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鄉居民醫保連續參保繳費時限:
(1)參保人應當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新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新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部分城鄉居民按時繳費有困難的,可以延遲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額繳費後享受新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參保人初次參保繳費的時限:
(1)初次參保的人員,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新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在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的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中斷參保繳費:中斷繳費1年以上續保的人員,從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從第3個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逾期參保繳費:城鄉居民逾期繳費的,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從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5、新生兒繳費時限:
(1)新生兒在出生後3個月內參保繳費的,從出生之日起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新生兒在出生後3個月以上參保繳費的,從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6、以上參考資料來源及更多內容:《關於印發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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