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人社養老金[2010]第1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0年4月16日
參保人員就業所在地的《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保人員流動到河南省就業參保,新就業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非河南戶籍參保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由新就業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的全部繳費情況;轉出河南省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臨時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賬戶內的支付本息全部轉移到其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河南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轉移到新的參保地。但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參保人員,遷入其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原參保地為其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參保人員在河南省、地市範圍內流動就業參保的,應在新參保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在河南省跨省市就業的參保人員,應在新參保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手續。但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參保人員,遷入其戶籍不在的省轄市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由新就業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設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的全部繳費情況。重新就業或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臨時繳費賬戶中的繳費本息全部轉移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在河南省設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在河南省跨省轄市就業,不轉移臨時養老保險關系,在新就業地設立新的臨時繳費賬戶。重新就業或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由為其設立臨時繳費賬戶的經辦機構將其臨時賬戶內的繳費本息全部分別轉移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待遇領取地。
(四)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入,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上述年齡限制,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因單位重組、分立、搬遷等原因導致養老保險關系整體轉移的,不受上述年齡限制。
(五)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應在工商註冊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前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可在原參保地繼續繳納保險費,或在工商登記或戶籍所在地縣(市、區)繳納保險費後,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參保地。
(六)對被保險人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方法。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壹致時,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參保人員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資金轉移:
(壹)參保人員在河南省各市範圍內流動就業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轉移相關參保繳費信息,不轉移資金。
(二)參保人跨省流動或在河南省轄市通過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基金按以下方式計算轉移:
1,個人賬戶存款:1998 65438+10月1之前,轉移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1998 65438+10月1至2005年65438+2月31期間,轉移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總和計算;2006年6月65438+10月1以後轉移的,按照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
2.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1998 1以後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12%之和進行轉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接收條件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待遇接收地點:
(壹)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接收待遇的地點應為河南省,具體接收待遇的地點根據差異確定: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河南省的,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征繳相應資金,並在當地辦理待遇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河南省但戶籍在河南省的,在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歸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在該縣(市、區)辦理待遇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戶籍不在河南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歸集到最後壹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原在河南省的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員只在河南省範圍內流動就業參保,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流動就業參保人員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從河南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保的農民工,轉移前在河南省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到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轉移手續,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負責轉移單位繳費部分,包括參保人原在河南省的年限;本人不繳納個人欠費的,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欠繳養老保險費時不計算繳費年限,發生個人欠費時不轉移基金,以後不再補繳欠費。
(二)在河南省就業的參保人員轉入本省時,應先向所欠社保經辦機構補足單位和個人的全部欠費。確實難以補繳的,經參保人同意,也應及時辦理省內轉移手續,但繳費年限不計算為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以後不再補繳欠費。
第八條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壹)參保人員在新就業時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向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受理函,並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人或參保人做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受理函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按規定應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確認。被保險人在同壹時間段內有多個養老保險關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參保人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地方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由轉移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壹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其他關系同期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二)本辦法實施前,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壹項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養老保險關系清理完畢,個人賬戶剩余部分壹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償還。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未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繳納保險費的農民工,無論是返回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應按前述規定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金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的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可根據農民工實際情況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在符合規定的領取條件時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本辦法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