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並網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2.詢問光伏發電項目和調度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河南能源監管辦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量和上網電量計量情況實施監管。
1.光伏電站項目上網關口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對項目上網電量進行計量。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電能計量技術標準及規範的要求進行檢測校表,檢測校驗裝置配置和能力資質應滿足國家及行業有關電量計量的標準和規定。
2.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計量裝置配置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務方式中光伏企業向電力用戶的供電量)和上網電量,並具備向電力運行調度機構傳送項目運行信息的功能。
3.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量上下網電量,確保計費電量真實、準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技術規範,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對已建成的建築物,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