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築市場各方公共信用信息進行識別、采集、披露、評價、使用和監督管理的活動;
2.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和參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的企業,以及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以及持有安全評價證書的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等主要安全管理人員;
3、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省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五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建築施工過程中,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操作程序和條件提出改進建議,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經營者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