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普查經費應當統壹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第六條 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壹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第二章 普查的組織機構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省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經濟普查的組織和實施。省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統計局,具體負責經濟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第八條 中央駐豫有關單位、省直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壹規定和要求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完成本單位或者本部門的經濟普查工作,並協調所屬系統或者單位***同做好經濟普查工作。第九條 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上級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負責對本轄區經濟普查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普查任務成立經濟普查辦公室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本轄區經濟普查的組織實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區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具體承擔本普查區的單位清查、普查登記等工作。第十條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立經濟普查辦公室,負責本單位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第三章 普查對象、範圍和主要內容第十壹條 經濟普查的對象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第十二條 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包括:
(壹)采礦業;
(二)制造業;
(三)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四)建築業;
(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七)批發和零售業;
(八)住宿和餐飲業;
(九)金融業(含保險業);
(十)房地產業;
(十壹)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十二)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十三)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
(十四)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十五)教育;
(十六)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十七)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十八)公***管理和社會組織等。第十三條 經濟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可以采用隨機抽樣調查等方法。第十四條 經濟普查按照對象的不同類型,設置法人單位調查表、產業活動單位調查表和個體經營戶調查表。
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及產量、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情況、科技活動情況等。
經濟普查采用國家和省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第十五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
經濟普查對象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第四章 普查的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經濟普查工作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各地分級負責、各方***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各級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以及其他具有單位設立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負責向同級經濟普查機構提供所審批或登記的單位有關資料,並***同做好單位清查工作。第十七條 鄭州鐵路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所屬的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清查和普查登記的組織實施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駐豫部隊負責其所屬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有關單位的普查工作;銀行、證券、保險、郵政、電信系統統壹向當地經濟普查機構提供其所屬調查對象的名單和財務資料,並協助地方經濟普查機構認真做好經濟普查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