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國家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省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指導、監督全省社團登記管理工作;擬定社團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省性社團和跨市地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社團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指導、監督全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省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全省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監督實施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評殘工作;指導全省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定全省軍休、復退軍人安置工作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軍休所的工作;落實軍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全省軍地兩用人才培訓;指導全省軍事飲食供應站、軍人接待轉運站的供應保障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省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情預報,組織核查災情,統壹發布災情;籌措、撥發和管理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七)指導全省社會救濟工作;擬定最低生活保障及相關的社會救助方針、政策和規章並監督實施;擬定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級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建立資金發放核查制度;擬定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信息管理系統規劃、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省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擬定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
(九)擬定婚姻登記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和具體承辦部分地區涉外和涉港、澳、臺地區的婚姻登記工作;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喪習俗改革。
(十)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系和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擬定全省行政區劃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區域規劃,並監督和組織實施。
(十壹)擬定全省地名管理法規並監督、組織實施;負責跨市地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規範全省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省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
(十二)承辦國務院、民政部下達的與接壤省的邊界線勘定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市地和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市地間的行政邊界糾紛。
(十三)擬定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負責全省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省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定全省有關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並監督落實;負責全省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協調跨省及市地間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擬定全省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四)擬定全省殯葬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負責全省兒童收養和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負責全省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各類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七)擬定全省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管理,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