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標準廠房,租賃或轉讓給中小企業使用。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工商、稅收、融資、人事檔案、戶籍管理、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詢和服務。面向中小企業創業者,面向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符合職稱評定要求的,由當地人事部門直接受理或委托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等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貼息和支持重點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第十壹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完善信貸體系,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
支持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境內外上市、股權融資、項目融資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籌集資金。
投資公司、產權交易中心、融資租賃公司、拍賣行、典當行應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有關部門應當向數據庫提供中小企業基本信用信息。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監督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建立多種形式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第十四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涉及土地、房地產、運輸工具、設備等抵押物登記以及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十五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在登記後三十日內到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備案,政府投資或者參股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還應當到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推進公共科技基礎平臺、行業專業創新平臺和區域創新平臺建設,為科學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增強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支持中小企業申報國家專利,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升中小企業技術和產品檔次。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或聯合建立技術中心、研發中心等企業研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務建設,引導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企業合作,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