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信息化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通信、廣播電視、城市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通信網絡、計算機網絡、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根據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城鄉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專項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信息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與相關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十條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劃提出意見。非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公共* * *基礎信息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後,報當地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信息化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和質量責任制。
第十二條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信息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信息工程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承擔信息化項目的單位應當對信息化項目承擔保修責任。信息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信息化發展規劃的實施和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