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回復行為的通知
地市級單位、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投標供應商:
為進壹步規範政府采購供應商、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質疑答疑行為,避免供應商因質疑答疑不規範、不完整而產生不必要的投訴,引導質疑供應商和被質疑方通過質疑程序解決其質疑,提高質疑事項處理效率,根據《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辦法》中政府采購質疑答疑和投訴處理遵循依法合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制定本通知。
第壹條政府采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接受詢價的方式、聯系人、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三條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交易結果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采購文件可能會要求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壹次性對同壹采購程序提出查詢。
第四條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被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如果壹個潛在供應商已經獲得了他可以依法質疑的采購文件,他就可以對這些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應當自獲取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五條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詢價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1)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和電話號碼;(建議同時提供郵箱,提高答題效率。)
(2)質疑項目名稱和編號;
(3)具體明確的問題及與問題相關的要求;
(四)事實依據;(應提交必要的證據)
(五)必要的法律依據;
(六)提問日期。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被質疑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發出的查詢函,但應當在收到查詢函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並書面通知被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
第七條供應商對評標過程、中標或者交易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談判小組協助答疑。
第八條質詢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質疑供應商的名稱;
(二)收到詢問函的日期、被詢問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三)質詢和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被申請人的姓名;
(六)答復質詢的日期。
查詢回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詢價不成立,或者雖成立,但未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繼續進行采購活動;
如果認為供應商的質疑成立,並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對采購文件有疑問,可以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繼續進行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後繼續進行采購活動;否則,應在修改采購文件後恢復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交易結果提出質疑,合格供應商達到法定數量的,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交易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交易供應商,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或者交易供應商;
否則,應恢復采購活動。
因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發生變化的,采購人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通報:
(壹)拒絕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二)對查詢不予答復或者答復明顯與事實不符,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
(三)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的。
第十壹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決定是否接受供應商的質疑前,應當接受供應商的質疑。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查詢或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外發出的查詢函,應在收到查詢函後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等可追溯形式)說明拒絕理由。
第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與采購人壹起,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詢價的有關規定,對供應商的詢價和質疑作出解釋或書面答復。書面答復必須經過客觀調查、充分核實和論證。代理機構和采購人需要對問題的答復達成壹致,* * *同蓋章;如有不同意見,應將相關信息分別書面報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回答不切題、敷衍塞責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確認後1至6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本級新的代理項目。質疑事項事實清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可以通過質疑程序決定,機關仍拒絕修改質疑內容或者未依法回復,最終導致供應商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後,3至12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公司本級新的代理項目。
第十三條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包括對質疑答復中新證據的不滿或異議)。對於不滿意或有異議的部分,您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直接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第二次質疑。供應商提出第二次查詢後,可以將被查詢項目的基本信息告知息縣財政局政府采購股(監督電話:0376-5935027。郵箱xixiancaigougu @ sina.com),政府采購單位將特別關註本項目的二次查詢回復。
第十四條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收到第二次查詢後,應及時向財務部門報告,認真研究,認真答復。第二次查詢回復發出前,應向財務部門備案。第壹次答復證據不足的,應當補充證據,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第二次質疑答復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並書面通知被質疑的供應商和其他相關供應商。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發現答復中存在明顯不當問題的,可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出《問題答復函》。如果回復存在明顯錯誤,且回復不認真敷衍,將建議采購人重新選擇代理機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拒絕整改,導致投訴且投訴成立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對有過錯的代理機構,禁止其本級代理業務1年。
第十六條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提高回答問題的能力。如果供應商對問題的回答不滿意,應通知質疑供應商進行第二次詢價,力爭通過質疑解決疑問,提高處理疑問的效率。
第十七條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需在查詢回復的末尾以粗體顯示以下內容:
息縣財政局政府采購股特別提示,根據息縣財政局《關於規範政府采購質疑及質疑答復的通知》,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如對本次質疑答復不滿意(包括對質疑答復中新證據的不滿或懷疑),可就不滿意或有異議的部分,在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第二次質疑。將被質疑項目的基本情況告知息縣財政局政府采購股(監督電話:0376-5935027。郵箱:xixixiancaigougu @ Sina . com),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集中對項目進行二次查詢回復,力爭通過查詢環節高效處理疑問。如對第二次查詢回復仍不滿意,可在第二次查詢回復後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供應商不得提出第壹次質疑範圍以外的第二次質疑,但質疑答復和質疑答復中的新證據除外。供應商對第二次查詢回復仍不滿意的,可在第二次查詢回復後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務部提出投訴。
第十九條財務部門發現對供應商投訴的回復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發出《質疑意見書回復》。如果通過再次回復查詢解決投訴,如果供應商投訴,財務部將終止投訴處理。
第二十條對采購文件的投訴,事實成立,采購人需要重新選擇代理機構的,不得委托原代理機構采購。壹個年度代理項目被投訴兩次且事實成立的,12個月內不得代理本級采購項目。集中采購機構存在上述問題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處罰,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Xi縣財政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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