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福利部第20號[2001]
頒布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
26號)實施以來,實現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養老保險)。
基本統壹,養老保險覆蓋面進壹步擴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逐步提高。
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壹些新的思路。
情況和新問題需要盡快澄清。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改變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
企業和職工經過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後,出售、拍賣、租賃以及交叉規劃
區內流動人員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
妥善管理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
二、職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保。
保險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離開中心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前參加工作
工作,年齡較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休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由企業解決。
業和職工約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年限、資金來源、保障條件和特定人。
人員範圍按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再就業時,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用,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采取靈活方式的個體戶和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
、省政府規定的有關措施執行。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經營者以及采取多種靈活就業方式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
參保後,按照省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養老保險費壹般應按月繳納,或按季繳納,
半年,全年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以累計折算。上述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60周歲。
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即可按規定領取基礎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小於15年。
,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事後不再補足繳費。
增加繳費年限的方式。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終止或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再就業的要繼續或轉移供養。
舊的保險關系;也可以按照省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情況,計發其個人賬戶。
部分繳費壹次性支付給本人,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凡是重新就業的,都要重新參加養老。
保險。農民合同制工人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
可以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總額壹次性支付。
給我就是。
五、破產企業所欠養老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付清欠款
對確有困難的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中包含長期欠費,應納入企業繳費。
個人賬戶以外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報省人社廳。
經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賬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繳費年限應予認可。
六、因病、非因工致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具有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批準。
門批準,可以申請辭職,領取退休生活費。退休生活費標準以職工繳費年限和工資發放情況為依據
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準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七、跨省搬遷的城鎮企業,應按本規定辦理。
辦理企業與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存在
職工個人賬戶的金額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到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以個人為主。
帳戶金額已全部入賬。企業轉出和轉入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的養老保險工作。
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繼續工作,及時足額發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例如搬遷企業
未在轉移地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前將欠費全部繳清。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的管理。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把特殊工種
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市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制度。
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地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規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審批。
程序,完善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特殊工種人員的檔案和數據庫,防止發生弄虛作假。
弄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的,壹經發現,應立即糾正並追回冒領者的撫養費。
老金。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已經開展。
在本地區,要進壹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收費機制,探索個人繳費和
待遇計劃適當銜接,積極為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創造條件,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礎。
黃金安全。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關於跨流動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 54 38]13號)規定,要認真研究,做好工作。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2001年12月22日關鍵詞:勞動養老保險通知
抄送: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於2006年2月25日發布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作者: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號:黑法正[2005]第17號
頒布日期:2005年3月4日
實施日期:2005年3月4日
為提高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水平,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4〕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壹、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和原則。
(壹)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體系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覆蓋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統壹全省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壹繳費比例和統籌項目,統壹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統壹基金管理和業務流程。
(2)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是:省級統籌的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壹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市、縣(市、區)政府分級負責,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規範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壹)調整繳費比例和基數。
參保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2%為繳費基數。原支付比例高於22%的,調整為22%;繳費比例低於20%的,調整為20%。
參保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本人繳納60%;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繳費,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基礎養老金基數。
參保城鎮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為基數繳納。
(二)規範基本養老保險項目。
對於《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的退休人員統籌項目, 根據原省勞動廳《關於進壹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黑勞發[2000]79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指導意見的通知》(黑勞社發[2000]12號)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批準原行業統籌項目的通知》(6550號)
國務院發[1997]26號文件實施至全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期間,過渡期內新舊養老金計發辦法比較時,新計發辦法的基礎養老金應當按照上述文件確定的統籌項目計發。過渡期結束後,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不再實行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新舊對比,取消統籌項目,完全按照新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後,其遺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費和壹次性救濟費)。
(三)統壹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省級統籌後,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按《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黑勞社發〔2004〕67號)執行,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改為按職工退休時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4)統壹資金管理。
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和預算管理。預算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經法定程序批準編制的社會保險基金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遵循核定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和支付的原則,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省財政廳復核,經省政府批準後實施。
1.預算編制。
(1)資金籌集方案,綜合計算確定養老保險費(含債務清償)、利息、個人賬戶等收益指標。根據繳費工資和參保人數,並考慮到實際繳費人數的增加。當年財政補貼收入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財政補貼辦法確定。個人賬戶應由地方政府負擔的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
(2)基金支付計劃,根據退休人員人數、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支出水平變化情況,綜合計算確定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個人賬戶轉移等支出指標。
(3)省級基金征繳計劃未兌現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利用歷年結余、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方式彌補,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分級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稅部門征收,省級農墾、森工系統養老保險費仍由本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退休人員以市、縣、系統為單位,按省統壹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3.結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和當期結余資金暫不上繳,存入地方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需要使用的,由市、縣、系統提出意見,經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批準。
4.真實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操作。真實個人賬戶資金和社會統籌基金分開管理、分別核算,社會統籌基金不能占用真實個人賬戶資金;個人賬戶記錄要真實完整,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壹管理,實賬核算,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各地市、系統按季結算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運營辦法進行投資運營。綜合經營收益率每年根據實際投資經營情況確定,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後,報省政府批準,每年年初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公布,作為記錄個人賬戶利息的依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監督基金的管理和運作。
(五)統壹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
1.統壹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流程;準確核定繳費基數,督促企業按月申報繳費,並向稅務機關提供征收計劃。員工個人賬戶的管理要公開透明,員工退休待遇的審核要按政策執行。
2 .指導、監督和檢查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隨時掌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計劃完成、退休人員自然增長、同級財政投入等情況。通過中央數據庫,對基本養老金的足額發放和結余基金的支付能力進行監測和分析,並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報表,確保省級統籌的正常運行。
3.建立全省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集中管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的城市,將參保企業和各類人員的基礎數據全部錄入省級中心數據庫,實行集中管理;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並實行分級管理的城市,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化要求,調整完善基礎數據,使原有信息系統實現與全省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接,保證全省基礎數據的完整性,實現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調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管理體制。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對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實行垂直管理。各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實行垂直管理後,其原有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等預算指標,由省財政廳指定為基數核定,全部指定為省級財政,納入省級預算。其基礎設施建設等資金納入省發改委發展計劃。省以下社會保險管理局的機構、人事管理和資產劃入省內。其領導班子實行雙重領導,以省勞動保障廳為主,市縣為輔。農墾和森工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不變。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公務員管理。省、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統壹為xxx(行政區域名稱)社會保險管理局。統壹機構規格,哈爾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為副局級單位,其他市為副處級單位,省森工農墾單位為正處級,縣(市、區)為副處級單位。現任幹部職級高於新的機構規格的,可以保留原職級。今後新配備的幹部,要按照新建事業單位的規格配備。
四、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各司其職,確保省級統籌順利運行。
(壹)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發展的大事來抓,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要組織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地稅等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壹系列方針政策,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優先足額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
(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各項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做好企業註冊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基金管理運營、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業務審核、基本養老金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等工作。,及時準確地為地稅部門提供基金征繳計劃,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千方百計籌集資金。省財政廳要督促各級財政部門足額安排資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各級地稅部門要認真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計劃,加強基金征繳,加大清欠力度。省級地方稅務局負責對各級稅務部門的征收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增加資金額度。
(五)各級工商部門應按季度向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登記、註銷和變更登記情況,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工作。
(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分配和管理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自2005年5月1日起實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80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