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家助學金發放時間相關的原則是,國家助學金要幫助那些經濟困難上不起學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而不是簡單地根據學習成績“排第壹或第二”。還有壹點就是要實事求是,不能只靠壹個“貧困證明”來界定,以免弄虛作假,而真正的貧困學生又面臨著輟學挨餓的現實,所以壹般都要求公示助學金名單。壹般來說,助學金是國家給的助學金或學校籌集的資金,用來幫助學習成績優秀但家庭困難的孩子。國家規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如果學校有足夠的經費,會更頻繁,按學校規定。
二。黑龍江省貧困學生資助政策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 以及財政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2065438號19)、教育部關於調整職業院校獎學金政策的通知(2019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領域省級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辦〔206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助學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為實施高等教育(含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等國家助學政策安排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雜)學費補助資金、兵役國家教育補助資金、初級就業學費補償資金和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實施全日制中等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經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學和12年義務制學校);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小學(含九年制和十二年制義務教育學校的小學)、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制義務教育學校的初中)和特殊教育學校;學前教育是指經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公辦幼兒園和市縣按規定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上述各類學校包括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普通高中、民辦中小學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學生資助資金的撥付和預算分配,組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務計劃和年度預算草案。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地方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進行監督管理。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普通高等學校的資助範圍和標準:
(壹)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優秀全日制專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專科生國家勵誌獎學金。對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學生給予獎勵,資助地區按國家規定確定,每生每年5000元。
(3)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專科生(含預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範圍內確定,可分2-3檔。
(4)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優秀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每名研究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年3萬。
(5)研究生獎學金。對我省地方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給予獎勵,由省財政按照每名研究生每年8000元、每名博士生每年1萬元、在校生人數壹定比例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6)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費。省屬高校研究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年13000元。
(七)高等院校服兵役學生的國家教育經費。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被征集服士官、退役後復學或入學的大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的金額,以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含本金及全額還款前產生的利息,下同)中較高者為準;復學或新生入學後減免學費的數額,按高校實際收取的學費數額執行。
(八)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學費減免標準,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標部分不予補償、賠償或減免。
(九)基本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對我省高校城鄉低保家庭應屆畢業生,在我省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就業且服務滿3年以上(含3年)的,在校期間給予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自2019起,當年及以後年度在我省邊境縣基層單位就業服務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畢業生享受同等政策。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補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執行補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補償標準的,按標準執行補償。
(十)省級師範生公用教育經費。自2019起,對在省內試點高校參加省級公費師範生培養計劃的學生免收學費和住宿費,同時給予每生每年6000元的生活補助。
(十壹)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高校助學貸款實行貼息,學生在省內地方高校就讀所需經費由學校下設的同級財政承擔。高校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在省內地方高校就讀的學生所需資金,地方部分,由同級財政和高校分別承擔50%。高校校內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貼息,學生在省內地方高校就讀所需經費由學校下設的同級財政承擔。高校校園內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補助,在省內地方高校就讀的學生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和高校分別承擔。
第六條國家助學貸款以補充資金為主。全部用於本地區全日制大學生助學。
第七條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範圍和標準:
(1)免學費。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壹、二、三年級學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交學費(藝術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2)國家撥款。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壹二年級農科專業學生和非農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龍江縣、泰來縣、甘南縣、扶余縣、克東縣、拜泉縣、林甸縣、望奎縣、蘭西縣、青岡縣、明水縣等11連片貧困地區中等職業學校(不含縣城)農村學生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平均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在1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分為2-3個檔次。
(3)國家獎學金。2019起設立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全日制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人數按國家規定確定,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條普通高中資助範圍和標準:
(1)免學雜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收入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就讀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免收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2)國家撥款。資助正式註冊的普通高中學生中的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平均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在1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分為2-3個檔次。
第九條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的範圍包括: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生;非寄宿制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建檔立卡學生、殘疾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收入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四類。補助標準為:寄宿生,小學年均1.000元,初中年均1.250元;非寄宿制學生,平均每年小學500元,初中625元;我省特殊教育學校生均1750元。
第十條學前兒童資助範圍: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經濟困難兒童、孤殘兒童。資助形式是按月直接減免管理費、教育費、雜費。今後,我省將根據國家政策調整,適時研究探索建立國家托幼資助體系和資金分擔機制。
第十壹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雜)學費補助資金、高等院校學生兵役國家教育補助資金、初級就業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生活費補助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物價水平、學校相關收費等因素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共享和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和相關標準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高等學校服兵役學生國家教育補助、國家助學貸款獎由中央財政承擔。我省地方高校的學術獎學金由高校承擔。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的比例分擔,地方承擔部分,省與均衡轉移支付市縣按7:3的比例分擔,省與非均衡轉移支付市縣按6:4的比例分擔。地方高校在省內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由高校畢業學生的同級財政承擔。省級公費師範生教育資助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國家助學貸款補助資金的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學貸款規模、獲得貸款情況、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學生資助管理情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適時完善相關因素。
第十五條中等職業教育的國家獎學金、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由國家統壹實施。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央和省級財政根據國家規定的免學費補助資金計算標準和國家助學金平均補助標準以及在校學生人數,計算分配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的比例分擔,地方部分由省和均衡轉移支付市縣按7:3的比例分擔,省和非均衡轉移支付市縣按6: 3的比例分擔。
對學校因免學費而減少的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人數和相應學費的實際標準對學校進行補貼,以彌補學校運行中的資金缺口。上級財政補助以外的其余所需經費,由學校同級財政安排。
經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壹、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核定的學費標準高於補助標準,學校可繼續按規定向學生收費。
第十六條國家對普通高中統壹實行免除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中央和省級財政根據免除學雜費省級補助標準和國家助學金平均補助標準及在校學生人數計算分配免學雜費補助和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的比例分擔,地方政府承擔部分,省與均衡轉移支付市縣按7:3的比例分擔,省與非均衡轉移支付市縣按6:4的比例分擔。
對學校因免學費而減少的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人數和相應學費的實際標準對學校進行補貼,以彌補學校運行中的資金缺口。上級財政補助以外的其余所需經費,由學校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並符合免除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核定學雜費高於補助標準的,學校可繼續按規定向學生收取。
第十七條國家對兵役院校學生的教育經費,省內地方院校經費由省財政撥付給省屬院校和市(地)財政部門,采取“當年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方式。省財政每年對省屬高校和市(地)財政部門上壹年度的實際支出進行清算,並根據上壹年度的實際支出提前撥付省屬高校和市(地)財政部門的預算資金。
第十八條城鄉義務教育學校貧困家庭學生生活補助由中央和我省按5:5比例分擔,地方部分由省和均衡轉移支付市縣按7:3比例分擔,省和非均衡轉移支付市縣按6:4比例分擔。
第十九條學前兒童的資助,現階段由市、縣負責落實兒童資助政策並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統籌給予獎勵和補助。
第二十條市(地)財政會同教育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包括預下達數)後,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預算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承擔的資金。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壹條學生資助經費納入公共預算管理,地方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經費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和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審核,完善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確保盡可能給予幫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籍和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學校要將學生申請表、鑒定結果、資金分配等相關文件和工作情況按年歸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照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目標的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應用,公開信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違規發放、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經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地、各學校要通過勤工儉學、“三助”就業、“綠色通道”、校內資助和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高校和高級中學要足額撥出業務收入的4%-6%和3%-5%資助學生,中職學校要撥出壹定比例的業務收入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六條各地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要結合實際進壹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八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按照學生資助經費管理,所需經費通過現有渠道解決。
第二十九條農墾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和資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制度和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本學生資助政策所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財教[2019]19號文件所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細則》執行。
第三十壹條各市(地)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抄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屬高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關於印發的通知》(黑教聯[2004]82號)、《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進壹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黑教聯[2005]9號), 以及《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中等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實施意見>的通知》(黑財教〔2006〕79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黑財教〔2007〕70號)、《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發展改革委、黑龍江省教育廳、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黑財教[2065 438+00]89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黑財教[2065 438+065 438+0]60號)、《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民政廳、黑龍江省軍區關於轉發:的通知》(黑財教[2065 438+02]28號),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政府來華留學獎學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教聯[2065 438+02]57號)、《黑龍江省關於進壹步加強大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黑教聯[2006])黑龍江省財政廳的通知、 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黑財教[2065 438+03]105號)和《省財政廳、教育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教[2014 5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黑財教[2065 438+04]6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落實國家普通高等學校生源地助學貸款調整政策的通知》(黑財教[2065 438+04]62號),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教[2065 438+04]89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黑財教[2015]25號)、《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教育廳關於做好免除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黑財教[2016]52號), 《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教育廳關於進壹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黑財科教[2065 438+07]20號)、《黑龍江省財政廳、教育廳關於進壹步提高博士生國家獎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黑財科教[2065 438+07]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