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含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或提供公***服務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公開,是指向政府機關內部以外的社會公開。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第五條 政府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獲取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權利。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則。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辦公部門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政府機關指定的機構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部門、信息產業部門、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等有關政府機關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的正常活動。第十條 政府機關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章 公開範圍第十壹條 政府機關應當確定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範圍和內容,並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管理規範與發展規劃
1、經濟、社會管理和公***服務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經濟、社會管理和公***服務的發展戰略、綜合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3、城鎮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各類專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政府機關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2、影響公***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3、土地征收、征用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和交易情況;
4、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社會管理事務或公***服務項目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5、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6、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廉租房的建設和租賃等情況;
7、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以及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要求及結果;
8、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管情況;
9、收費、收取基金、行政處罰的依據、標準、範圍、程序以及有關費、款的收繳、使用情況;
10、旅遊風景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信、公***交通等公***服務設施或項目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11、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三)公***資金使用和監督
1、政府投資的城鎮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驗收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3、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4、政府機關掌握的資金、項目、指標的分配、使用、落實等情況;
5、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
1、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權限、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其他履行公***事務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聘用以及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安置、畢業生就業、人才引進的依據、標準、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事項的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