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推進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適合本省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住宅產業化的實施。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查、審批和監督省級以上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實施;負責按規定需國家和省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評審、審批和保護監管;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
(五)承擔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在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統壹定額;制定全省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評估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程造價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省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的執行及工程造價的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全省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實施;引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提出房地產行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與拆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七)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設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起草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和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草案,並監督和指導其實施;負責市場參與者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和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八)研究全省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計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對全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劃提出建議;參與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論證;擬訂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申報的審批;會同文物等相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擬訂建設工程、市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和備案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房屋及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十壹)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城市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制定建築節能政策、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推進城市減排;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引導各類住宅墻體材料創新。
(十二)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管理。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