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務中心,前身是行政審判政務中心,主要做這些工作:1,辦理結婚、生育、戶籍、教育、就業、醫療服務;2.辦理司法行政、出入境、納稅、社會救助和交通服務;3、辦理文化體育、住房、民族宗教、知識產權、職業資格、消費者權益保護、投資促進等業務。辦理事項,包括企業保險登記、變更和註銷;人員信息變更、交易和關系轉移;收集、計算和計費;個人賬戶繼承;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的申請;建模認證等。企業養老保險業務新增事項:退休關鍵信息變更;忽略同齡人群退休福利的申報;退休人員待遇支付信息變更、停發、發回和補發,以及待遇支付查詢;協調付款事宜。
社區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能
1.社區服務中心協調相關社會服務機構;
2 .承擔政府委托的衛生體育、教育科普、計劃生育等社會事務的管理和服務項目;
3.負責中小學生課外活動和公益活動的誌願服務;
4.負責政府委托的社區服務項目招標的相關工作;
5 .開展便民、文化、娛樂等服務;提供政府信息、便民服務信息等咨詢服務;
6.開展社區居民自助互助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原則。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與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