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的,由本人向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再就業服務中心與企業和職工簽訂托管協議,明確托管機構、原企業和下崗職工在托管關系期間的權利和義務。托管協議壹式三份,分別保存。
(2)托管企業下崗職工在分流安置前,按月享受基本生活補助。基本生活補助標準不低於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月人均生活補助168元,他們還享受門診醫療補助8元。並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為托管的下崗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享受的待遇壹般不超過三年。
(三)在托管期間,下崗職工應自覺接受崗位培訓、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不參加培訓且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分配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取消托管資格。
(四)下崗職工托管期滿,應終止托管關系。托管關系終止後仍找不到工作的下崗職工,作為失業人員和社會救濟對象處理。第七條托管和分流的相關政策法規
(1)鼓勵員工自願組織起來生產自救。托管最初2個月,再就業服務中心從分流資金中支付個人1,000元,以資扶持;在1年的托管期內,每人資助6000元;1年半以內,每人按5000元扶持。受托人興辦生產自救勞動組織的,視同勞務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鼓勵職工自己想辦法和接收單位聯系。初次托管2個月內達成協商協議的,我出5000元作為補助;2個月以上至1年,發給本人3000元作為補貼;1年,付給我1000元作為補貼。
(三)用人單位可以接納下崗職工,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試用合格並正式錄用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不低於3年的勞動合同,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每人654.38+0萬元的標準壹次性支付安置費。
(四)托管期間,繼續鼓勵職工辭職自謀職業,並支付壹次性安置費。按照安置費的支付標準,每個月扣400元,余額壹次性發給我。
(五)托管期間,職工外出務工或在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單位工作的,收入歸本人所有,托管機構不再支付基本生活費,但負責為其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托管期滿後仍在上述單位工作的,由單位或本人按規定向當地勞動部門繳納“兩金”,參保年限連續計算。第八條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以自行申請提前退休。第九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