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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國有破產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規定

第壹條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強國有轉型企業管理,妥善安置國有破產企業下崗職工,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依法破產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壹次性辭職分流。辭職後不再保留職工身份,自動終止勞動關系,工作檔案交由市再就業服務中心保存。重新就業時,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辭職年限不連續計算。第三條辭職職工安置費原則上按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給予補償,可參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放開中小企業的補充通知》(第胡[1997]71)。辭職職工的工齡補償基數由企業在2000-6000元範圍內自行確定,經企業主管部門經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後執行。工齡參數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180-350元範圍內自行確定統壹標準。第四條國有企業破產過程中,不願辭職分流的職工,應與原企業分離,其資本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五條凡進入市再就業服務中心或企業主管部門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必須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托管的書面申請報告,經批準後,持資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第六條托管和分流管理

(壹)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的,由本人向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再就業服務中心與企業和職工簽訂托管協議,明確托管機構、原企業和下崗職工在托管關系期間的權利和義務。托管協議壹式三份,分別保存。

(2)托管企業下崗職工在分流安置前,按月享受基本生活補助。基本生活補助標準不低於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月人均生活補助168元,他們還享受門診醫療補助8元。並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為托管的下崗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享受的待遇壹般不超過三年。

(三)在托管期間,下崗職工應自覺接受崗位培訓、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不參加培訓且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分配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取消托管資格。

(四)下崗職工托管期滿,應終止托管關系。托管關系終止後仍找不到工作的下崗職工,作為失業人員和社會救濟對象處理。第七條托管和分流的相關政策法規

(1)鼓勵員工自願組織起來生產自救。托管最初2個月,再就業服務中心從分流資金中支付個人1,000元,以資扶持;在1年的托管期內,每人資助6000元;1年半以內,每人按5000元扶持。受托人興辦生產自救勞動組織的,視同勞務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鼓勵職工自己想辦法和接收單位聯系。初次托管2個月內達成協商協議的,我出5000元作為補助;2個月以上至1年,發給本人3000元作為補貼;1年,付給我1000元作為補貼。

(三)用人單位可以接納下崗職工,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試用合格並正式錄用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不低於3年的勞動合同,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每人654.38+0萬元的標準壹次性支付安置費。

(四)托管期間,繼續鼓勵職工辭職自謀職業,並支付壹次性安置費。按照安置費的支付標準,每個月扣400元,余額壹次性發給我。

(五)托管期間,職工外出務工或在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單位工作的,收入歸本人所有,托管機構不再支付基本生活費,但負責為其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托管期滿後仍在上述單位工作的,由單位或本人按規定向當地勞動部門繳納“兩金”,參保年限連續計算。第八條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以自行申請提前退休。第九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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