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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流程

1.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填寫自我保證聲明,簽署委托驗證授權書。

2.受理單位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狀況進行初步核實,並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和單位公示申請人基本信息,公示期為10天。

(1)驗收。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2)初審。初審機構應當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復核,不合格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3)復習。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合格的公示,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宣傳。復審通過的申請人將在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站公示,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受理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等待。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進入輪候,申請人可在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家庭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及時向原申請點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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