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險機構,對退休職工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異地資格驗證,是國家的政策規定,潛江退休職工在鄭州居住的,可以在潛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
《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協查表》,持本表、身份證到鄭州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當地省、市、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協助認證,之後把認證表寄回潛江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完成認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4]8號
三、制定程序,規範管理開展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壹般應包括以下程序:
(壹)確定認證時間。每年至少要開展壹次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具體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發出認證通知。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規定的認證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員發出認證通知,內容包括:致退休人員的慰問信和《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表》(壹式兩份,樣表附後,以下簡稱“協助認證表”)。慰問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員本人持身份證、退休證和協助認證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為方便退休人員反饋認證信息,有條件的地區可將印有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址、郵政編碼的信封及郵票壹並寄給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
(三)辦理認證手續。退休人員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前來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退休人員,要當面核對其身份證和退休證。經審核認定後,在協助認證表上加蓋協助認證機構印章並簽署經辦人和負責人姓名。協助認證表壹份存檔備查,壹份交退休人員本人。退休人員因年老體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來辦理資格認證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請,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派人上門辦理;退休人員死亡,或者發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監等情形的,應由其親屬提供相關證明。在資格認證工作中,要註意發揮社區勞動保障協管員和退休人員自我管理、互助服務組織熟悉社區居住退休人員情況的優勢,必要時可請他們協助核實有關情況。
(四)反饋認證信息。辦理資格認證後,退休人員本人或家屬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協助認證表寄回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認證結果處理。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協助認證表後,要認真復核,經審核確認退休人員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的,應繼續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在限定期限內沒有收到退休人員的協助認證表,應暫停發放養老金,並再次向退休人員發函催辦認證手續。退休人員發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監等情形,或經催辦反饋了認證信息並被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的有關規定,分別做出停發、暫時停發、補發並恢復發放養老金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