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想要免稅要滿足壹定的條件,那麽非營利組織想要免稅需要滿足什麽條件呢?下面網小編為妳解答,希望能幫到妳。必須同時滿足九個條件財稅[2014]13號規定,非營利組織要獲得免稅資格認定必須同時滿足九個條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組織;2.從事公益或者非營利活動;3.所得收入除用於與組織有關的合理開支外,應當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5.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6.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控制在規定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地上年度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上壹年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檢查結論為“合格”;9.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不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財稅[2014]13號文還廢止了《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文件,取消了免稅資格條件中對非營利組織活動範圍的限制。《通知》在壹定程度上擴大了可以獲得免稅的非營利組織範圍,使壹些主要致力於在境外開展慈善項目的組織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符合條件的,須按規定辦理財稅[2014]13號。經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申報免稅。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主管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分別向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共同審核確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並定期公布。同時,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請報告、事業單位章程、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制度、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申請前壹年的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明細、 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申請認定前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認定前的年檢結論,以及財政、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註意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通知明確規定,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復審。如果他們沒有申請復審或復審不通過,他們的免稅資格將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審查按照首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非營利組織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辦理稅務登記,按期申報納稅。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追繳。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註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通知》第壹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免稅資格需要由三部門認可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非營利組織提交的納稅申報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如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符合《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應及時向批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報告,由其進行復核。已批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按照《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審核。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稅優惠資格。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企業只有通過了財政、國稅、地稅三個部門的認證,才有資格成為免稅的非營利組織。地方財政、國稅、地稅部門需要共同做好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政策。經廣州市、區(縣級市)登記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各區(縣級市)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稅、地稅部門組成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小組。免稅資格認定工作組每年對非營利組織進行壹次認定。取消免稅資格在財稅[2065 438+04]13號中有規定。同時明確,已被認定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其資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者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逃避納稅或者幫助他人逃避納稅的;通過關聯交易或者無關的交易和服務活動轉移、隱匿或者變相轉移本機構的財產;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被稅務機關處罰的;被登記機關處罰的。因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不參加年檢或年檢結論為“不合格”而被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壹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對因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知識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請登陸網站進行律師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