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的統壹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指導和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雙重領導的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指定機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並結合其他業務工作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第三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由該行政機關確認;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擬發布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協調解決。第四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對於流傳的虛假或不完整的政府信息,相關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和媒體及時予以澄清。必要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第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第二章公開範圍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規定,明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範圍,及時編制、發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的編排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查閱。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編制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第七條行政機關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時,應當依法確定該信息是否屬於公開和公開的類別。
對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多人申請,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轉為主動公開的,可以決定轉為主動公開。但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征求權利人的意見。第八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依法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公開下列信息:
(壹)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和理由;
(二)具體行政決定;
(三)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救濟;
(四)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有關的其他信息。第九條行政機關制作、保存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審查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能自行確定的,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接到行政機關請求後10個工作日內確定。
經審查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主要內容需要公眾知曉或者參與,但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刪除,並予以公開。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審查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民身份證法》等相關規定,對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個人隱私進行審查。
經審查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在擬公開前應當書面征求權利人的意見;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法律、法規規定賠償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賠償。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收到書面通知,權利人逾期未答復且未提供不答復的正當理由的,視為同意公開。第三章公開方式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並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設立政府信息咨詢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報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統壹的政府信息發布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