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並鼓勵企事業單位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資金投入。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信息化工作。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與信息化有關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編制信息化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加強統籌協調,使信息化建設規模、建設水平同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防止重復建設。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專項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綜合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綜合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信息化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通信、廣播電視、城市規劃和建設等部門,根據本級信息化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通信網、計算機網、廣播電視網等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城市建設、村鎮(集鎮)建設規劃。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公***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則,與相關的公***信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子政務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在報有關部門批準立項前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本級信息化有關規劃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後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意見。第十三條 信息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和質量負責制。
承擔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信息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第十四條 信息工程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性能測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地區信息技術推廣應用指南,確定推廣應用目標和重點領域,完善推廣應用體系,實行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成果和自主創新相結合,組織實施重點推廣應用項目。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電子政務規劃的要求,加強電子政務建設,使用統壹的電子政務網絡平臺,促進各個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務水平。第十七條 科技教育、醫療衛生、廣播電視、社會保障、金融保險和公用事業等社會公***服務單位(以下簡稱社會公***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應用信息技術,提高社會公***服務水平。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應用信息技術,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科技、技術改造、農業發展等專項資金中應當有壹定的比例用於引導和扶持相關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逐步建立、完善信用體系和網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統,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推動企業和個人利用網絡從事商務活動。第二十條 鼓勵信息技術專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和其他具有信息技術推廣應用服務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信息技術推廣應用有償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