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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綠色金融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推動減汙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相關工作和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第三條 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應當服務國家戰略,支持實體經濟,堅持綠色導向、標準引領、數字賦能、市場主導、政策激勵、監管約束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解決改革創新中的重大問題。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托,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市金融工作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湖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並依法承擔對綠色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發展、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生態資源、資產、資本的高效整合利用。第六條 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在綠色金融創新研究、政策建議、標準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發揮作用,為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等提供支持。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社會組織等應當持續開展綠色金融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綠色金融活動。第二章 產品與服務第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創新並推廣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綠色農業、綠色工業、綠色服務業和科技創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動綠色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融合發展,促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圍繞綠色生產、消費、流通等環節,創新開發綠色信貸產品,降低綠色信貸融資成本,擴大綠色信貸規模,提供綠色信貸便利。第十條 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依法發行綠色債券,促進中長期綠色投資。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國有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推進綠色項目建設。第十壹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綠色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對企業上市募集資金投資建設的綠色項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給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二條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以圍繞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防災減災、農業生產等方面創新綠色保險產品,規範和優化保險服務,促進投保主體加強風險管理。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支持鉛蓄電池、電鍍、化工、紡織染整、制革、造紙等行業企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投保企業給予保費補助。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將企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情況,作為綠色信貸管理的重要參考。第十三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建立綠色融資擔保制度,提高綠色融資擔保業務比重和擔保額度,並給予費率優惠。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績效評價等機制,提升擔保能力,促進可持續發展。第十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產業投資基金、可轉債投資、信托等形式,為綠色企業、綠色項目等提供金融服務。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設立綠色專營機構,在融資額度、利率定價、審批通道、績效考核、產品研發等方面實施專項管理。第十六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依法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第三章 碳減排與碳金融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能源、工業、建築、交通、農業、居民生活等領域,運用碳金融工具促進碳減排,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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