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授權和委托,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轄區內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和示範文本,發布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指導物業服務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並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定期開展業主委員會成員培訓。
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大數據、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作為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負責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治理、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解解決物業管理中的矛盾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自治進行指導和監督,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進行監督管理,推進社區治理。第七條建立健全社區、村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議事協調機制,充分發揮社區內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相關部門參與物業管理活動的積極性,推進和諧社區建設。
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先進典型應帶頭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示範帶頭作用。第八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服務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開展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九條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業主以及相關組織和個人參與基層治理、文明施工等活動表現突出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物業服務提供者給予必要的物質和資金支持。第十條鼓勵開發和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推進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與物業管理的融合,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統壹的物業管理數字化信息平臺。第二章業主和業主組織第十壹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籌備組由業主和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組成。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成員擔任。
籌備組由五至十壹人的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人數不少於籌備組總人數的50%。參加籌備組的業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推薦。有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業主,不得參加籌備組。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不少於七日,也可以采用電子信息技術等方式告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成員名單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第十三條籌備組負責以下工作:
(壹)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起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如有異議,籌備組應記錄在案並作出答復。
籌備組成立後三個月內,應當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成立後,籌備組自動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