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金融風險快速蔓延。無論是第三方支付還是移動支付,互聯網金融包括P2P、大數據金融、眾籌平臺、信息金融等。都具備高科技網絡技術的快速遠程處理功能,為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提供了強有力的IT技術支持。反過來,互聯網金融的高科技也可能加速支付、清算和金融風險的擴散。在傳統的紙質支付交易結算中,還存在壹定的時間去修正偶然的錯誤或失誤,但在互聯網金融的網絡環境中,這種回旋余地就大大減少了,因為在互聯網或移動互聯網中流動的不僅僅是真實的貨幣資金,更多的是數字信息。當金融風險在短時間內突然爆發時,防範和化解的難度加大,這也增加了金融風險的蔓延面積和補救成本。
二是金融風險監管難。有所謂“道高壹尺,魔高壹丈”對應的互聯網金融科技環境之高,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防控和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聯網金融中的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的交易和支付過程都是在互聯網或移動互聯網上完成的。交易的虛擬化使金融業務失去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對象變得模糊,交易過程變得更加不透明,金融風險的形式更加多樣化。由於被監管者與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監管者難以準確了解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難以針對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采取有效的金融監管措施。
第三,金融風險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增加。傳統金融監管可以通過分業經營、設置市場壁壘或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將金融風險隔離在相對獨立的領域。但這種物理隔離在互聯網金融中的有效性相對減弱,尤其是防火墻的作用可能會被網絡黑客的破壞所削弱,因此需要加強“防火墻”的建設。隨著國內眾多金融銀行機構綜合金融服務的發展和完善,互聯網金融主與客戶之間的相互滲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國家之間的風險相關性日益增強,互聯網可能引發的金融危機更加突然。
在以第三方支付為主要模式的互聯網金融中,P2P、大數據金融、眾籌平臺、信息化金融機構等。,壹些超級金融集團利用互聯網金融交易網絡平臺進行廣泛的國際投資和投機活動。這些群體不僅了解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利用法律法規的差異規避金融監管,獲取監管套利。這些機構擁有先進的通訊設施,龐大的資金,以及壹些操縱市場和轉嫁危機的經驗和能力。要防控這些機構利用互聯網增加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和突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