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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而制定的。

具體包括:

1、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2、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其中,采編發布服務,是指對新聞信息進行采集、編輯、制作並發布的服務。轉載服務,是指選擇、編輯並發布其他主體已發布新聞信息的服務。傳播平臺服務,是指為用戶傳播新聞信息提供平臺的服務。

獲準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可以同時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獲準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擬同時提供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許可。

法律法規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許可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其中,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新聞單位控股的單位)和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新聞單位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制片廠。控股是指出資額、持有股份占企業資本總額或股本總額50%以上,或出資額、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對企業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新聞宣傳部門包括各級宣傳部門、網信部門、廣電部門等。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第六條 根據《規定》第十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包括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的身份證復印件等;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包括相關人員基本情況,以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壹頒發的新聞記者證、新聞單位從業證明、相關培訓考核證明等材料,具體人員數量應當與所提供的服務相適應;

(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包括網站總編輯制度、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包括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公***信息巡查制度、應急處置制度、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等,以及相關技術保障措施的情況;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由有關部門或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對於申請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的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的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服務場所產權證書、租賃合同等材料復印件;

(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書。包括申請表,以及對擬提供具體服務形式、服務方案的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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