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事前審查的義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內容的信息。
二是事後監督的義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播的信息明顯屬於上述謠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保存相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實踐中,許多網絡謠言被廣泛傳播,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忽視上述審查和監管義務有直接關系。
擴展數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需要加強內容管理的責任感和合法性;
2018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三條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安全評估的責任和義務,區分了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未發生變化和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安全評估的要求兩種不同情況,規定對評估結果負責。這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如何進行自身安全評估的總體指南。
規定“對評價結果負責”並明確其風險責任,意在強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內容管理的責任意識和合法性,避免因重視不夠、理解不全、執行不到位而帶來的風險,督促其執行政策法規,提高安全責任意識,增強履職的自覺性和有效性。
報紙——散布楊振寧死亡假消息的博主不再自己寫博客了。如何遏制網絡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