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舉辦者是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互聯網醫療健康信息服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和相關系統;
(三)網站或頻道有兩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應具備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生1人。
第六條申請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含有性心理學、性倫理學、性醫學、性療法等科學研究內容的,除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備僅對從事相關臨床、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商業或非商業)、內容分類(壹般、性知識、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服務開始日期、主辦單位名稱、組織性質、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2)主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簡歷;
(四)網站域名註冊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歷史發布信息備份和訪問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七)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網上瀏覽網站所有欄目和內容的方法和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網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衛生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健康信息服務的網站中文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全國”等字樣,除非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健康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審查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發出通知,並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壹制定。
第十條互聯網醫療健康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壹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健康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壹)《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批準書》中核準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礎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壹條《互聯網醫療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為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審。通過審查的,出具《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查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