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保險從2020年7月17日開始到2021年7月16日結束,被國壽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接管了,接管期限為1年。雖然國壽屬於國企,但接管華夏保險並不會導致華夏保險由民營企業轉變為國有企業。華夏保險被接管是由於自身的經營狀況不良導致的,華夏保險2020年第壹季度和第二季度償付能力不足,銀保監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是低於130%,華夏保險第壹季度就已經在邊緣了,第二季度更是直接跌破保險線,所以國家銀保監會提前接管,遏制問題擴大,提前解決問題。另外華夏保險近幾年大股東變動頻繁引起了公司組織結構動蕩對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並不好,也是引來銀保監的原因之壹。
法律依據:
《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第壹條基本操作流程。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壹般應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決策審批程序、開展審計評估、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推進企業運營機制改革。以新設企業、對外投資並購、投資入股等方式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業投資管理有關程序。
(壹)可行性研究。
擬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以下簡稱擬混改企業)要按照“完善治理、強化激勵、突出主業、提高效率”的總體要求,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宜獨則獨、宜控則控、宜參則參,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的原則,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壹企壹策,成熟壹個推進壹個。
積極穩妥推進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國有資本宜控則控、宜參則參;探索主業處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公有資本參股;根據不同業務特點,有序推進具備條件的公益類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市場化運作專業平臺作用,積極推進所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行性研究階段,企業應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對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會穩定風險作出評估。
(二)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擬混改企業應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方案壹般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基本情況,混合所有制改革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改革基本原則和思路,改革後企業股權結構設置,轉變運營機制的主要舉措,引進非公有資本的條件要求、方式、定價辦法,員工激勵計劃,債權債務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歷史遺留問題解決方案,改革風險評估與防範措施,違反相關規定的追責措施,改革組織保障和進度安排等。制定方案過程中,要科學設計混合所有制企業股權結構,充分向非公有資本釋放股權,盡可能使非公有資本能夠派出董事或監事;註重保障企業職工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評估工作,職工安置方案應經職工大會
或者職工代表大會
審議通過;科學設計改革路徑,用好用足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降低改革成本。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
(三)履行決策審批程序。
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制定後,中央企業應按照“三重壹大 ”決策機制,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擬混改企業屬於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業審核後報國資委批準,其中需報國務院批準的,由國資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和國務院文件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擬混改企業屬於其他功能定位子企業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業批準。
(四)開展審計評估。
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應合理確定納入改革的資產範圍,需要對資產、業務進行調整的,可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無償劃轉、產權轉讓、產權置換等方式。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如確有必要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程序。擬混改企業的資產範圍確定後,由企業或產權持有單位選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履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程序,以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資產交易定價的參考依據。
(五)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
擬混改企業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主要通過產權市場、股票市場 等市場化平臺,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通過產權市場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主要方式包括增資擴股 和轉讓部分國有股權。通過股票市場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主要方式包括首發上市(IPO)和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發行證券、資產重組等。中央企業通過市場平臺引進非公有資本投資者過程中,要註重保障各類社會資本平等參與權利,對擬參與方的條件要求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內容。
(六)推進運營機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企業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各方股東***同制定章程,規範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黨組織的權責關系,落實董事會職權,深化三項制度改革 ;用足用好用活各種正向激勵工具,構建多元化、系統化的激勵約束體系,充分調動企業職工積極性。轉變混合所有制企業管控模式,探索根據國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的不同比例結構協商確定具體管控方式,國有出資方強化以出資額和出資比例為限、以派出股權董事為依托的管控方式,明確監管邊界,股東不幹預企業日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