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第壹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公司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維護員工的切身利益,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石化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安全法》、總廠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生產必須管理安全,生產服從安全需要的原則,做到安全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應當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第四條采取壹切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防止事故發生。
第五條本公司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並嚴格遵守本制度,word.org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總廠制定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二章組織管理體系
第六條公司設立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包括:
導演:* * *
副主任:* * *
成員:*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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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監督,調查處理事故。
第七條公司各站(中心)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定安全生產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落實安委會各項安全指令,確保公司通信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負責人擔任,並根據需要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個機房和維護小組都要配備壹名專職安全員。
第八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分工:公司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生產副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生產運行部主任是公司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生產運行部是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公司的安全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對上級領導負責。
其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貫徹國家和總廠關於企業安全監察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公司指令和規定。
2.負責公司的安全管理,組織安全檢查,對各類安全隱患提出建議,落實整改措施,並向上級匯報。
3.負責起草、修改、檢查、監督和落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能源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和細則。
4.負責安全生產基礎管理,重視安全生產記錄、臺帳和報表的管理,及時編制和報送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產管理臺帳及其他相關報表。
5.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持續改進的建議。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10條經理的安全生產責任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和石油化工總廠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做到“誰主管,誰負責”。
3.經理任期目標應包括安全生產,並將安全管理納入公司工作計劃。每年應從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壹定數額的安全技術改造資金,用於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親自分析死亡、重傷、火災和重大事故的原因,制定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5.負責本公司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做好善後工作。
6.定期召開公司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防火、勞動保護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查技術設備引進和新產品開發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經常組織教育幹部和技術人員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檢查各種安全教育。組織分工解決發現的問題。
8.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重大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
第11條生產副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在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開展總廠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定、修訂和考核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並認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研究,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4.負責組織制定和批準公司安全教育計劃,參與和組織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
5.審批公司生產運行、維修和工程建設的安全技術方案,審查技術設備引進和新產品開發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6、負責組織未遂事件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公司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8.根據總廠的安排,安排和組織公司的各項安全活動。總結經驗,及時上報,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12條生產運行部主任的安全生產職責
1.協助公司領導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全面管理日常安全工作。
2、總結和審核公司的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相關部門按期有效實施。
3.制定和修訂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
4、開展安全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有權下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
6.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並督促按時實現。
7、根據總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的發放標準,並監督實施。
8、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9、上級的指示和基層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13條站長中心主任的安全生產職責。
1.站長、主任是車站、中心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全面負責。
2.貫徹執行總廠和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和指令,並嚴格組織檢查和執行。
3、制定和修訂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後組織實施。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員工進行批評教育,直至停止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的匯報和意見。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5.同時計劃、安排、檢查、匯報和總結工作,並將安全生產工作列為重要內容之壹。
6、根據總廠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對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教育,並定期進行考核,確保員工持證上崗。
7.組織站級或中心級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和安全防護設施處於良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單位無力整改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及時書面報告公司。
8、負責檢查動火措施的實施,審批三級動火,並組織實施動火安全措施。
9、負責組織本單位各類事故的調查分析,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然後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上報。
第14條生產副站長、生產中心副主任的安全生產職責。
1.生產副站長和中心生產副主任是車站和中心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堅持抓生產,首先要抓安全原則。
2、協助站長或中心主任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3、組織本單位生產的同時,必須考慮和安排好安全、勞動保護等問題,確保生產、施工、操作和維修過程中的安全。
4.討論技術問題或進行技術決策時,應同時提出安全技術措施。
5、在各種技術改造、技術革新研究和試驗中,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6.及時報告和處置本單位發生的事故,並負責保護事故現場。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7.定期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分析會,制定防範措施,杜絕安全隱患。
8、對新工人、調換工作崗位或復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每周二定期參加班組的安全學習,及時采納員工提出的正確意見。
9、經常檢查、布置本單位安全員的工作,支持他們的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15條車站和中心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1,站、中心安全員在站長、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負責本站或中心的安全生產工作。
2.協助站、中心主任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做好本單位員工安全思想和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考核,負責新員工的二級安全教育和考核,檢查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考核。
4.檢查動火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三級動火審批,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動火安全。
5、深入工地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上報主管領導進行處理。
6.參與本單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7.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每周二監督檢查各班組的安全學習。
8、負責安全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管理。
9.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每周二監督檢查班組的安全學習。
10,資料員和保管員在站、中心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第16條站場技術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實現安全生產與工程技術的統壹。確保所有技術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根據上級規定,負責起草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在起草設備維護、網絡改造、工程建設等方案前,必須擬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組織員工熟悉,並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講座,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4、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
5、經常深入各崗位、班組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消除措施。
第17條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安全班組生產和工人人身安全健康。
2、貫徹執行各級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
3、發現事故征兆和隱患及時處理和上報。並采取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4、發生事故,立即組織搶救,並負責保護現場,及時上報,參加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
5、組織本班人員堅持每周二安全生產學習會,做到班前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6、對新工人、調換工作崗位或復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有權拒絕未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員工獨立工作。
7.做好安全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和維護,保持靈活好用。檢查員工對各種消防器材的合理使用。
8.組織員工參加安全生產競賽和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18條當班安全員兼職安全生產職責。
1,協助組長做好本隊的安全工作,並接受站和中心安全員的業務指導。
2、嚴格執行各級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有權制止違章作業程序,並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
3、負責新員工的崗位安全教育。
4、負責組織班組開展各種安全教育活動,並做好記錄,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5、負責監督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和各種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
6.壹旦發生事故,及時了解情況,保護現場,並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負責定期檢查督促本樓、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作業設備、工具、儀表的安全檢查和維護,及時向上級匯報本樓、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19條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定。
2.加強設備維護,保持工作場所整潔,搞好安全文明生產,確保設備平穩運行。
3、精心操作,認真做好記錄,交接班時必須移交安全情況。接班為接班創造良好的安全條件。
4.按時巡回檢查,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征兆,防患於未然。如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並果斷正確處理,保護現場並做好詳細記錄。
5、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正確使用和保管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6、及時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安全教育體系
第二十條公司負責組織壹級安全教育。其內容如下:
1.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總廠有關安全規定。
2.公司概況、工作性質和特點,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制度、規定、註意事項和要求。
3、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和消防常識等。
4.我廠典型事故及教訓,同類型機組典型事故。
第21條站、中心負責二級安全教育。其內容如下:
1,單位概況,生產或工作特點。
2、本單位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機組和事故教訓及註意事項和要求。
4、安全設施、工具、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班(組)負責組織三級安全教育。其內容如下:
1,本崗位流程和工作特點及註意事項。
2、本崗位(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3、本崗位(本工種)設備、工具、儀器儀表的性能,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5、本崗位(本工種)事故教訓及防範措施。
第二十三條。新員工和實習生必須先接受生產單位、班組、生產崗位三級安全生產教育,方可進入操作崗位。調換工作的工人必須重新接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二十四條。從事電氣、車輛駕駛、電桿線路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證後,方可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職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安全檢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壹。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定期開展有明確目標、要求和具體計劃的各項安全檢查,由各級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與,做好安全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查思想、查領導、查制度、查紀律、查隱患。
第二十八條總廠組織季度安全檢查,公司負責組織月檢查,站、中心負責組織周檢查,班組負責日檢查。
第二十九條安全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專業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四種形式。
第三十條日常檢查內容:
1,班組和崗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班前檢查和班中巡視檢查。當班檢查設備運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2、非生產崗位的班長和崗位人員,根據工種、崗位的特點,進行班前和班中檢查。
3.各級主管安全的領導和安全員,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經常深入生產操作崗位和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解決不安全因素。
31條定期安全檢查內容:
1,季節性安全檢查:
1春季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通信電纜桿和防風防火。
2夏季安全檢查:重點做好防暑降溫、防汛防塵工作。
(3)秋季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防火、防凍保溫、安全防護設施。
(4)冬季安全檢查:防止煤氣中毒,重點是防凍防凝。
2、節日前安全檢查:
重點關註崗位責任制、考勤安排、勞動紀律、備件維護、消防和安全。
第三十二條專業安全檢查內容:
1.檢查防火、動火管理和消防設施。
2、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保護設備、通風空調、粉塵和有毒噪聲危害。
3、檢查電氣防爆、防觸電、防靜電、防雷接地。
4.檢查設備、儀器、車輛、安全聯鎖裝置、安全報警儀器和安全部件。
5.檢查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文明生產。
第三十三條不定期檢查的內容:運行設備出現問題時必須組織的臨時性專業檢查和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各級各類安全檢查記錄必須認真填寫,除報告外,還應向總廠安全部門提交壹份復印件。
第三十五條各級組織的檢查分為公司、各站中心和班組三級管理。要逐項落實整改措施,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第三十六條對發現的隱患要做到“三定”和“三不放過”。“三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付”:能由班組整改的不交付站或中心,能由站或中心整改的不交付公司,能由公司整改的不交付總廠。
第三十七條在重大隱患未徹底解決前,各單位主管領導應提出保證安全生產的權宜措施,並監督站(中心)落實。
第三十八條。所有發現的隱患都必須考慮在內。
第三十九條對查出的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線路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遵守* *安全技術規程。所有從事* *線路施工和維護的人員應嚴格執行* *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465438條+0 * *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規程組織施工。對於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扁平電纜、地下管線等建設工程和施工環境,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器應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的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定期檢查和鑒定。
第42條* *線路維修要謹防觸電、墜落和電桿墜落事故。線路維修前,必須檢查電桿基礎是否牢固,確認線路安全後,方可操作。作業時密切註意電力線路對* *線路和作業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允許雇用或保留退休工人從事線路架設工作。
第六章消防安全生產體系
1.各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壹責任人。
2、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消防演習。
3.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設施,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齊全有效。
4、消防器材必須放置在明顯、方便的地方,位置固定,不得隨便移動。
5、崗位人員必須熟悉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以及註意事項。
6.確保疏散路線和出口暢通。
7、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火災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計劃。
8、認真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培訓。
8.禁止在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確需動火時,必須嚴格執行動火票管理制度。
第七章員工安全健康保護制度
第四十條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勞動者應當在不損害身體健康和自願的原則下加班。
第四十四條公司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向員工發放必要的防護用品,並督促員工按規定正確使用。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做好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公司應當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工作,禁止招用16周歲以下的童工和在校學生,禁止安排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超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四十七條公司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並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七章獎懲制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壹次。在總結的基礎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九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組織健全,人員措施落實,工作能有效開展;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粉塵、毒物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職工死亡和重傷責任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下降,安全工作顯著。
第50條安全生產個人高級要求:
1,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確保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殊獎勵。
第51條發生包括交通事故在內的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由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發生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謊報、漏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事故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懲處。
第五十四條扣繳單位工資總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對員工個人的處罰,最多不超過壹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包括賠償金,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包括人為因素在內的各種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工廠設備損壞或正常生產生活損害,均屬本企業事故,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壞事故、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及其他制度三種,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任務造成的傷害或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下,因從事有益於企業或社會的工作而患病、受傷或死亡的。
3.在工作中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地方工作時造成的傷害或死亡。
4.職業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目錄要求,並由此導致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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