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本制度規定了公司的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安全和防火要求、動火作業分析和資格制度、責任要求以及動火作業安全證書的管理。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本制度不適用於公司的固定動火區域和固定動火作業。2.規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對於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有隨後的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不適用於本系統。但是,鼓勵在該系統下達成協議的所有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體系。GB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AQ3028-2008《化工生產裝置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AQ3025-2008《化工生產裝置高處作業安全規範》3 .術語和定義本系統采用了以下術語和定義。3.1、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可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3.2.易燃易爆區域本系統是指按照GB50016中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區域。4.動火作業的分類動火作業分為三級:特殊動火作業、壹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4.1.在生產作業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管道、儲罐、容器等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特種動火作業。帶壓不換人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4.2、易燃易爆場所壹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壹級動火作業管理。4.3.二級動火作業4.3.1。除特殊動火和壹級動火以外的禁火區動火。4.3.2.在所有生產裝置或系統停止運行,並對裝置進行清洗、更換、取樣和分析,並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火災和爆炸危險的等級進行動火作業管理,並經工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4.4遇有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應加強動火管理。5.動火作業消防安全要求為5.1,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為5.1.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證(以下簡稱動火作業證)。在受限空間和高處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執行AQ 3028-2008《化工生產裝置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和AQ3008。5.1.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其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5.1.3.對盛裝或含有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以及GB50016中規定的A、B類區域的生產設備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與生產系統完全隔離,進行清洗和更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因無法進行清理和置換的情況,確需進行動火作業的,應按5.2的規定執行。5.1.4.對於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如果有可燃物、空洞、人孔、溝渠、水封等。地面上應進行檢查分析,在離火點15 m範圍內采取清理或封閉等措施;對於火源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質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5.1.5.在拆除管道的動火作業中,首先應查明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和防火措施。5.1.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室外動火作業。當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時,應對動火作業進行升級管理。5.1.7.在含有可燃成分的冷卻塔、脫氣塔和洗滌塔內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和隔離措施。5.1.8.動火作業時,動火點30 m範圍內不得排放各種可燃氣體;動火點15 m範圍內不得排放各種易燃液體;10 m範圍內和著火點以下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塗漆。5.1.9.動火作業前,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具的本質安全,確保安全可靠。5.1.10.使用氣焊、氣割進行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 m,氧氣瓶和乙炔瓶與動火現場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0 m,且不得在烈日下暴曬。5.1.11.動火作業結束後,動火作業人、消防監督和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5.2.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和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的同時,應滿足以下要求。5.2.1.在不穩定的生產條件下,不允許帶壓動火。5.2.2.提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邀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進行監控。5.2.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安全(防火)部門及相關單位,以便在異常情況下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5.2.4動火作業時,系統應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5.2.5、動火作業現場通風應良好,以便泄漏的氣體能順利排出。6、動火分析及資格制度6.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采樣點應具有代表性。6.2、在較大設備上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長材料管道上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在完全隔離的區域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進行環境分析,分析範圍不應小於動火作業點10 m. 6.3。取樣和動火作業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果超過此時間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應重新取樣分析。在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控。6.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由合格的氣樣系統校準。6.5、熱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比);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實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比)。7.責任要求7.1。動火單位負責與生產車間共同制定和實施動火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執行,隨時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7.2.動火作業負責人7.2.1。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作業負全責。7.2.2.動火作業前,應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實施,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註意事項。7.3、動火人7.3.1,應參與風險隱患的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7.3.2.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7.3.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7.3.4發現不符合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7.3.5、應攜帶"動火證"。7.4.消防監督員7.4.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控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並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7.4.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動火作業期間,不允許同時做其他工作。7.4.3、當發現動火人違章時,應立即制止。7.4.4動火工作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殘火後方可離開現場。7.5.動火作業負責人7.5.1。負責生產系統的安全。參與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7.5.2.檢查確認動火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全的證件及時停止動火作業。7.5.3動火作業期間,如果生產系統出現緊急情況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7.6.熱門分析師熱門分析師對熱門分析方法和結果負責。根據動火作業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在現場取樣分析,並在動火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並簽字。不得用限定詞代替分析數據。7.7.動火審批人動火審批人是動火安全措施實施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審批和簽字負責。7.7.1.檢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7.7.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8.動火作業安全證書管理8.1。動火作業證的區分特殊動火作業、壹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證應有明顯的標誌進行區分。8.2辦理和使用動火證的要求8.2.1。申請人應逐項填寫熱證項目,不得有空白項目;根據動火作業的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8.2.2辦理動火作業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前往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作業負責人和消防監督解釋安全註意事項後,方可批準開工。8.2.3動火作業證由壹個動火點和壹個動火作業證管理。8.2.4.熱證不得隨意塗改、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8.2.5.動火作業證壹式三份,批準人、動火人、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壹份存檔;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安全(防火)部門各持壹份動火作業證備案;“熱證”的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8.3動火作業證的審批8.3.1。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證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和安全(防火)部門審批。8.3.2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證應由安全(防火)主管部門審批。8.3.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證應由動火作業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審批。8.4.動火作業證有效期為8.4.1,特殊動火作業和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8.4.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日常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8.4.3如果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更換動火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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