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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園區規劃的標準要求

法律分析:基本原理。

1.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結合城鄉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統籌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科學選址,規範園區設立。

2.堅持產業升級,提質增效。加強入園項目評估審核,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堅持循環經濟和能源高效(梯級)利用理念,提高園區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

3.堅持以人為本、綠色發展。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和節能環保制度,加強安全管理和環境監控,落實責任關懷,提升本質安全環保水平,促進園區綠色發展。

4.堅持工業化和現代化融合,完善配套設施。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提高園區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鼓勵智慧園區建設,以信息化應用提升園區安全環保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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