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第八章第六十三條主要包括策劃、抽樣、檢驗和結果提交、復驗和異議、核查和處置、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明確,化妝品抽樣檢驗應當重點關註以下產品:兒童化妝品、特殊用途化妝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監督檢查、不良反應監測、安全風險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等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較多的;歷次抽檢不合格率高;流通範圍廣,使用頻率高;其他安全風險高的產品。
根據管理辦法,抽樣分為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抽樣人員不得在抽樣前提前告知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抽樣時,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人。
“行政措施”,對吧?異常采樣?說明了情況。在抽樣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下列疑似情況,則屬於抽樣異常情況。抽樣單位應當依法立案調查或者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線索:未註冊的特殊化妝品或者未投放市場銷售或者進口的普通化妝品;已經過期的化妝品;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標示禁用內容的化妝品;其他涉嫌違法的情形。
妳在線嗎?註冊人和申報人的調查和風險控制?另壹方面,《管理辦法》規定,核查處置部門對境外化妝品登記備案人進行調查時,境外化妝品登記備案人可以委托其境內負責人協助調查,並代為簽署相關執法文書。對拒不履行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的境外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依法禁止其在10年內進口化妝品。
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對拒絕生產/進口進行調查?。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企業、國內負責人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否認被查出不合格或有問題的產品是其生產或進口的。核查處置部門重點調查涉案產品的生產記錄、產品樣品和銷售記錄,對上述企業庫存或樣品中的其他批次或類似產品及原料進行抽樣檢驗。核查處置部門應當結合現場調查、抽樣檢驗、業務環節產品追溯、企業提交的異議申請材料等,綜合判斷該產品是生產還是進口。
經調查核實,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委托生產企業或者在華負責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由核查處置部門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