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和準備:環保部門會提前通知企業進行檢查,企業需要配合並準備相關資料,包括環保手續、排放數據、環境監測報告等。
2、初步調查:環保執法人員到達企業現場,進行初步調查,包括查看環保設施、排放口、廢物處理設施等,了解企業的環保情況。
3、抽樣檢測:環保執法人員可能會對企業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進行抽樣檢測,以確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
4、調查訊問:環保執法人員可能會對企業負責人或相關員工進行訊問,了解企業的環保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情況。
5、檢查報告和整改:環保執法人員會根據檢查情況出具檢查報告,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整改,並制定整改措施和時限。
6、後續跟蹤:環保部門會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問題得到解決並落實到位。
環境行政執法是指環保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單位和個人的各種影響或可能影響環境的行為和事件進行管理的活動。環境行政執法的原則如下:
1、合法性原則
即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依法組成的或依授權執法的環境行政機關或特定組織,其執法必須在法定權限內進行,執法內容與執法程序都必須合法。
2、合理性原則
即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必須公允適當、具有合理性,只能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後果大小選擇處罰的標準,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
3、效率性原則
即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應講求效率,在行使執法權時要以盡量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辦理盡可能多的事務。
4、公正性原則
即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所依法享有的環境權利給予同等的保護,同時對其環境違法行為也要平等地加以追究和制裁。
綜上所述:在環保執法檢查企業流程中,企業應積極配合環保部門的工作,確保遵守環保法規,保護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同時,建立健全的環保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環保意識和能力,有助於更好地應對環保執法檢查。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管理實踐不僅有助於履行社會責任,還可以提高競爭力,獲得公眾認可,為環境保護事業作出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壹)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汙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