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
協助組織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的工作關系;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文檔、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匯集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險政務信息、宣傳報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直屬事業單價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離退休工作科)
承辦全局人員的錄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任免、辭職辭退、工資調整等工作;承辦接收安排大中專畢業生及軍隊轉業軍官、退役軍人;負責本局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考評推薦及聘任工作;承辦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勞動工資與基金監督科
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管理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組織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工作;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法律、法規;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監督網絡,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中重大違紀案件。
(四)培訓就業科
擬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等工作;研究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研究擬定職業技能鑒定辦法,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研究擬定職業技能人才表彰、獎勵辦法和職業技能競賽政策;擬定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研究擬定促進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和基本政策,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制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政策,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市級就業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規範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對全市就業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制定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規定負責境外公民來淮就業和介紹出境就業管理及駐外機構工作人員的選派工作;負責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的擬定,並督促實施。
(五)勞動爭議仲裁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擬定勞動關系調整的有關政策;負責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管理及集體合同審查工作;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負責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指導和督促縣、區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的工作,組織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眾性突發事件;研究擬定地方性勞動爭議仲裁規定,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六)勞動保障監察科(勞動保障投訴受理中心)
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受理舉報投訴並組織查處,參與查處重大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案件;負責全市勞動保障年審工作。受理勞動保障的投訴和舉報,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勞動保障違法違紀案件。
淮北市勞動保障投訴中心受理投訴舉報範圍:
1、用人單位違反有關招用職工規定的行為;
2、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未按規定簽訂、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工作時間規定的行為;
4、用人單位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規定,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
6、用人單位未遵守國家有關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行為;
7、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8、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七)政策法規科
貫徹國家、省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地方性規定;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案件;負責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負責依法行政的執法監督、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宣傳、咨詢工作。
(八)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養老保險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養老保險地方性政策規定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個人帳戶確定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養老保險市級調劑金征繳、管理、調劑給付辦法;貫徹執行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認定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承辦規定由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的企業職工退休、原行業統籌集體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待遇核定工作;研究擬定補充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和管理規則;研究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壹管理的規劃和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對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進行資格認定,並對其承擔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九)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失業保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失業保險地方性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研究擬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金稽核辦法;研究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政策和規則;研究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和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醫療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制定全市醫改的具體規劃意見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研究擬定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研究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研究擬定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辦法;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規則,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對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醫療保險業務進行資格認定,並對其承擔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十壹)工傷生育保險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職工工傷、生育保險的有關法規政策,擬定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難;研究擬定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擬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政策和規則;研究擬定工傷醫療和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傷病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實施辦法;參與職工工傷、職業病的認定;負責傷病殘職工傷殘等級及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二)監察室
負責紀檢監察、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效能建設、行風建設等工作。
(十三)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所(副縣級)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方針政策,負責經辦各類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者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及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結合工作開展宣傳和調研活動;負責核定參保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標準,受理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動的申報,建立完善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數據庫,負責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負責失業人員管理、待遇核定和失業金發放工作;審核支付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負責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和失業人員失業金待遇;負責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維護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配合局信息中心做好社會保障卡的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區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業務工作的指導;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做好社保基金預決算工作。
(十四)職工醫療社會保險中心(副縣級)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醫療保險的方針政策,結合工作開展宣傳和調研活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及相關證、卡的管理;負責醫療保險各項費用的審核與結算;負責做好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的審核報銷、特殊病種的審核確認工作;負責對醫療保險各項基金的管理、運營,指導參保單位建立和使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及相關證、卡的管理;負責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審核發放工作;負責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與管理,做好醫保基金預決算工作;負責與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並對其醫療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對其定點資格的審定和年審工作;負責指導縣、區及街道社區醫療保險的服務與管理工作。
(十五)勞動就業管理局(副縣級)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管理指導全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負責全市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流動就業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指導工作;負責全市民辦職業中介機構的審批、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協調、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全市創業基地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就業服務機構的管理指導和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全市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基礎建設和管理指導工作;負責全市社區就業崗位、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工作,對困難就業人員開展就業援助;負責全市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的管理和指導工作,收集、公布職業供求信息,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負責接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委托,為其代理勞動保障相關事務,規範和指導勞務派遣工作;負責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及城鄉勞動力的再就業意識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工作;負責全市鄉鎮勞動保障平臺建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管理指導全市轉移就業工作;負責協調全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各類就業服務組織的發展工作;負責貫徹各項財務制度、編制全市就業和再就業資金的預決算計劃,落實好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管和使用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服務中心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工傷生育保險的方針政策,結合工作開展宣傳和調研活動;負責各參保單位和職工基礎資料的管理歸檔;負責各參保單位上報的申請工傷待遇資料審核、待遇發放、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各參保單位上報的申請生育保險待遇資料審核、待遇發放、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準確、及時反映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運營,年度基金經費財務預決算;負責對各定點協議醫療機構管理檢查工作;協助工傷生育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負責開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參與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指導縣、區工傷生育保險工作。
(十七)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負責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負責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負責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負責檢查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負責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負責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年度審查;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執法檢查。
(十八)老年活動中心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方針政策,結合工作開展宣傳和調研活動,為退休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負責推進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實現退休人員與原企業的逐步分離,後納入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接收工作;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和供養直系親屬生存狀況,協助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信息采集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定;負責企業退休人員檔案集中管理和檔案借閱、查閱的辦理工作,建立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庫,向進入社區管理服務的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系卡;負責退管服務費的收支和管理,編制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對退管服務費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指導社區開展退休人員文體娛樂活動,協調開展全市性文藝匯演和健身活動;幫助社區建立退休人員自管服務組織,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開展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幫助提供方便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對孤寡、高齡、特困、重病、殘疾等退休人員實行重點幫扶和走訪慰問,對死亡退休人員吊唁,幫助其家屬申請辦理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手續;負責與異地居住退休人員所在社區的信息聯系,了解掌握異地居住退休人員的具體健康狀況和家庭生活情況。
(十九)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負責貫徹執行《勞動法》、《職業教育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職業資格證書規定》和《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由政府授權,在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指導及考務管理、質量控制、評估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負責鑒定質量保證體系和考評員隊伍建設;負責全市技師、高級技師的評聘指導工作。組織開展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社會化考評工作;負責全市職業院(校)以及社會培訓機構畢(結)業生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全市企(事)業單位有關技術人員的職業技能考核;負責全國、全省職業技能鑒定統壹考試的考務管理;負責實行國家就業準入制度的全市城鄉各類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管理國家職業技能鑒定題庫,嚴格執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命題技術標準》;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並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打印、統計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技術能手推薦評選工作。配合有關單位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