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在勞動仲裁裁決作出後15天內支付工資,視對方經濟情況而定;
2.雙方在裁決書下達後15日內未提起訴訟,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立案時需要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工商註冊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立案後會開庭,然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勞動者應收集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作證或工作證、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印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地稅局打印蓋章的完稅證明、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遣單、同事證言、錄音錄像或其他有妳的姓名和公章或老板簽名的書面材料等。,只要雙方勞動關系和用工日期確定,壹般。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在勞動仲裁過程中,雖然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但是沒有勞動合同也不是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舉證責任倒置,這是與民事訴訟的最大區別,即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舉證責任,但勞動者仍需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基本證據,如工作服、名片等。
二、勞動仲裁所需時間是:
1,勞動仲裁程序時間在45天以內;
2、壹般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3.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4.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事實清楚的部分,可以先作出裁定。
三、對於仲裁裁決,勞動者應在下列情況下主張權利:
1.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用人單位未按裁決內容履行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仲裁裁決不是終局的,任何壹方都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生效,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者只有在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什麽時候能拿到工資,根據單位情況而有所不同。法律上對此沒有統壹規定,司法實踐中時間長短差異很大,不能壹概而論。
四、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供的材料: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壹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和電話;
2.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交貨單位的名稱。
五、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其他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代理人是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不及物動詞申請勞動仲裁後雙倍工資的補償方式: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申請雙倍工資的補償。如果公司不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四十三條仲裁開庭和仲裁庭首次裁決的期限,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第五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