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有明確要求。
第八條 在《建設項目環境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環境敏感區建設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了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後7日內,向公眾公告下列信息:
建設項目的名稱及概要;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承擔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內容;
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
公眾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應當在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重新審核前,向公眾公告如下內容:
1、建設項目情況簡述;
2、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概述;
3、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要點;
4、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要點;
5、公眾查閱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眾認為必要時向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索取補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6、征求公眾意見的範圍和主要事項;
7、征求公眾意見的具體形式;
8、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