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提到,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七條也提到,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和操作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有關的環境汙染防治信息。
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不能隨便交由第三方處置,否則將面臨巨額罰款,甚至企業將被停業或關閉,企業負責人還可能面臨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第(四)項、第(二)項規定,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證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壹百二十條第(三)項甚至提到,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證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