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投資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話還需要發改委備案文件,還有就是土地使用證或者租賃協議;若租賃協議未能證明該項目所用土地的性質的話還需要土地部門的證明來證明該地可以建設項目,必要的時候還需要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有壹些特殊的項目就需要相應的壹些特別的文件:
營業執照復印件(新企業的話就名稱核準)、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備案文件、土地證、房產證(土地租賃的話租賃協議、房產證、土地證)之類的,企業自己簡單寫個可研,就是包括生產工藝、原輔料用量、設備清單、產生的汙染物及預期處置情況。
擴展資料:
審批程序
1、申請與受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采取法定形式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審批大廳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關材料,並進行核驗,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處理。
2、項目審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由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評估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估報告。
3、項目批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根據審查和評估結論提出審批建議,經相關司會簽後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專題會和局務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辦理批件。
4、聽證與信息公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政府網站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前,公示擬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作出批準決定後,公開審批結果。
對可能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可以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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