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分離”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落實招標人法定的定標權,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實施“評定分離”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試行階段,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推進工程建設管理改革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7〕97號)、《關於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指導意見》(建市〔2018〕139號)、《關於印發 的通知》(建市〔2018〕138號)等文件精神,方案設計招標、采用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的項目招標,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可實施“評定分離”。 第三條 “評定分離”應當堅持擇優、競價、廉潔、高效原則,在招標投標全過程中確立以下理念: (壹)質量優先,鼓勵創優質精品工程; (二)擇優和競價相結合,擇優優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價比綜合最優; (三)鼓勵創新,積極推廣新建設科技應用; (四)廉潔從業,誠信執業,實行對不廉潔從業行為的壹票否決制度。 第二章 評標 第四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五條 當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數量超過20名時,招標人可以按規定將進入評標環節的投標人數量淘汰至15至20名。 招標人在過多投標人淘汰環節應當采用票決法進行擇優。擇優因素主要考慮企業資質、企業規模、財務狀況、企業及其人員的廉政記錄、信用等。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加擇優因素,也可以綜合考慮擇優因素或按擇優因素的重要性,對投標人進行逐級淘汰。 第六條 評標環節分兩階段進行: (壹)由評標委員會對進入評標環節的投標人進行初步評審,評審內容為判別是否存在招標文件中否決性條款所載相關內容,出具定性評審意見; (二)由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人的技術和商務響應情況分別進行詳細評審,評審意見包含優點、缺點及理由,獨立出具定性評審意見。 第七條 除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和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否決投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否決投標判定。 評標過程設置質詢和澄清環節,質詢和澄清內容應當書面記錄,作為評標報告組成部分,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八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推薦不排序的合格投標人或者提出明確的評標結論。 招標人應當將合格投標人名單在黃山市公***資源交易網()公示3日。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少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時,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作出是否具備競爭性判斷。如具備競爭性,評標委員會可繼續推薦合格投標人。競爭性判斷的方式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合格投標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成立的,取消相應合格投標人資格。是否重新推薦或補充合格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定標 第九條 招標人在合格投標人名單公示結束後定標前可以對合格投標人及其擬派的項目負責人進行考察、質詢,對投標文件或方案進行澄清與復核,對項目後期可能遇到的風險和問題進行評估等,形成考察報告提交定標委員會作為參考。招標人的考察報告內容應當客觀公正、真實有效,不應有明示或暗示中標單位的內容。 招標人定標前組織考察的,定標時間可適當推遲,最長不超過二十日且不超過投標有效期。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事先制定定標工作規則,對不同類別項目擇優競價結合方式、擇優因素、競價方法予以明確,並報紀委駐招標人的紀檢組備案。定標時必須嚴格遵守定標工作規則,不得臨時改變規則。 第十壹條 定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優中選低、低中選優和充分競爭的原則,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投標人中確定1名中標人,並向招標人提交定標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在招標公告發布前,招標人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根據定標工作規則,制定項目定標方案,並報紀委駐招標人的紀檢組備案。 項目定標方案應當對考察內容、定標操作細則、定標因素及優先級別等內容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定標方法、定標規則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定標委員會可單獨或組合采用下列方法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壹)價格競爭定標法。對壹些具有通用技術和性能標準的工程項目,可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競爭方法,如最低投標價法、第N低價法(N為事先約定的壹個具體數字)、評標衡量值法等定標。采用價格競爭定標法的,可由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二)票決+價格定標法。對擇優和競價均有要求的項目,定標委員會從合格投標中,采用記名並註明理由的方式,進行投票表決,按得票數多少確定不少於3名中標候選人,再以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人。 (三)集體議事法。需要進行集體議事的項目,可由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充分發表意見並作書面記錄確認,最終由定標委員會主任確定中標人。也可采用由定標委員會成員記名並註明理由的方式進行投票表決,確定不少於3名中標候選人後,再由定標委員會主任確定中標人。采用集體議事法的單位應建立規範的集體議事規則。 除上述方法外,招標人也可根據項目特點和自身實際,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它定標方法,限制采用直接抽簽方式進行定標。 第十四條 采用票決+價格法和集體議事法定標的,招標人在合格投標人名單公示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在公***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定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實際需要,選擇價格因素、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擬派團隊管理能力與水平作為定標因素。以下定標因素供參考: (壹)投標價格(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規則); (二)投標人在黃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等級; (三)企業實力,包括資質等級、專業技術人員規模、企業自有機械設備、近三年財務狀況、本地繳稅額、售後服務能力、過往業績(含業績影響力、難易程度)等; (四)企業信譽,包括獲得各種榮譽、過往履約情況、建設單位的履約評價。近幾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各種處罰和不良行為記錄、建設單位對其不良行為記錄、履約評價不合格記錄以及其他失信記錄等; (五)擬派團隊履約能力與履約水平,可以考察團隊主要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也可以對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答辯; (六)方案設計招標重點考慮:充分落實城市設計內容,主要考慮設計創新、綠色生態、地域文化、人文特色等因素,同時還應保證功能結構合理、經濟技術可行。 同等條件下,招標人可以優先考慮投標人服務便利度、合同穩定性、質量安全保障性、勞資糾紛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設計招標除外。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加擇優素,也可以綜合考慮定標因素或按定標因素的重要性,對投標人進行逐級淘汰。 第十五條 定標擇優的相對標準有: 1.信用評分高的企業優於信用評分低的企業; 2.本地繳稅額高的企業優於本地繳稅額低的企業; 3.有類似工程業績的企業優於無類似工程業績的企業; 4.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優於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較少的企業優於不良行為記錄較多的企業; 5.有履約記錄且沒有履約評價不合格的企業優於沒有履約記錄的企業; 6.獲得榮譽等級高的企業優於獲得榮譽等級低的企業; 7.擬派團隊履約能力高的企業優於擬派團隊履約能力低的企業。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定標會上可以介紹項目情況、招標情況及對合格投標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的考察、質詢情況。定標委員會成員有疑問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問。定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投標人中擇優確定1名中標人並提交定標情況報告。 定標情況報告包括:定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對列入定標範圍的合格投標人考察報告(如有)、定標方法、向本單位黨委(黨組)匯報情況、中標人名稱等內容。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後的3日內,將定標結果在黃山市公***資源交易網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中標人放棄中標、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情形的,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合格投標人重新確定其他合格投標人為中標人,或者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並推薦合格投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定標委員會提供定標方案、考察報告作為定標輔助材料。定標結束後,定標方案、考察報告及定標委員投票結果等定標過程資料應當留存備查。 第四章 定標委員會組成 第十九條 招標人采用票決+價格法或集體議事法定標的,應當組建定標委員會。 第二十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招標人、項目業主或者使用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經營管理人員、工程技術經濟人員中產生,數量為五人以上單數。確有需要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從本系統上下級主管部門或者系統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中確定定標委員會成員;非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從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員中確定定標委員會成員。 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2倍以上符合上述條件的備選人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招標人可以根據需要直接指定部分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 定標委員會應當在定標會上確定主任。采用集體議事法定標的,主任應由招標人的項目分管負責人擔任。采用其它方法定標的,主任可在招標人、項目業主或使用單位人員中推薦產生。 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五章 責任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項目的招標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標機制和內部管理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標委員會成員指定中標人。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監督小組對定標過程進行見證監督,監督小組可請紀檢部門人員參加。 招標人應將定標方案和定標情況報告作為“三重壹大”事項向本單位黨委(黨組)匯報。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期間和定標委員會成員在定標期間不得與任何合格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合格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秘密,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