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業缺乏會計監督的自覺性。企業的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的財務行為與會計法規制度發生抵觸時,往往片面強調搞活經營, 而放松對違紀違規行為的監督,削弱了會計監督。會計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等各種經濟監督之間監督標準不統壹,管理上各自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無法有機結合,不能從整體上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雖然有關部門每年都要進行稅收財務物價檢查,會計師事務所每年都要對會計報表審計驗證,但其經常性、規範性以及廣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給企業內部會計監督提供有力支持,也無法形成對企業會計監督的有效再監督機制。
其次,企業內部審計監督軟弱。內部審計作為國家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之壹,代表著國家利益,通過企業經濟活動的監督和控制,保證國家財經法規的貫徹執行,同時內部審計又是加強企業經營管理的壹個重要環節,代表著單位利益。許多企業領導認為內部審計實際上是壹種代表國家實施的微觀經濟監督,其主要職能與國家審計沒有多少實質性的差別,只是審計範圍大小的不同。迫於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暫行規定》文件精神,不得不設立內部審計部門。這樣內部審計機構在運行中不能被企業真正接納,反而受企業排斥。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不能過多地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擔心自己的工作被領導誤解,采取明哲保身的工作態度,在工作中處處小心翼翼,對企業違法違紀的財務活動視而不見。 1、我國現行《會計法》法律責任的安排,除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外,並沒有涉及民事責任。而民事賠償責任對造假者而言,將承擔巨大的成本風險,其作用決不是行政處罰所能替代的。況且,《會計法》規定行政處罰金額個人最高是5萬元,單位最高是10萬元,這對於預期收入幾百萬,幾千萬的造假者來說是微不足道的。發達國家對企業會計造假的處罰十分嚴厲。我國由於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而引發的民事賠償案已有多起,從1998年12月中小股東起訴"PT紅光"到2001年9月北京,上海,無錫三地200多名股民起訴"億安科技","銀廣夏 ",均被法院以"暫不受理"駁回,原因是我國沒有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而難以進入法律程序。
2、單位負責人的具體法律責任的安排與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責任主體的定位明顯存在不協調的問題。如《會計法》只有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編造會計資料,或者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負直接的法律責任,而其他條款的責任人並不特指單位負責人,也可以指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顯然單位負責人的具體法律責任在具體條文上並沒有全面落實。
3、新《會計法》在政府會計監管上也缺乏責任風險機制,對實施監管的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不夠具體也缺乏操作性。雖然第四十五條對"財政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明確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監督不作為或監督效力低下應承擔什麽責任並沒有涉及,這種對有責任風險的會計行為實行無風險的監管,監管就很難真正到位。 1、經濟交易失真。指企業為了粉飾財務報表,利用資產重組、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利息資本化、交易時間差等多種手段,虛構經濟業務、從事不等價將換,從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
2、會計核算失真。指會計核算過程不能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發生的經濟業務。具體可分為原始憑證失真、會計賬簿失真和會計報表失真。
3、會計信息披露失真。指隱瞞應披露的會計信息或不及時披露應及時披露的會計信息。 1、操縱利潤。公司通過多計收入、少計成本、提前確認收入或滯後確認成本的方法來虛增利潤或通過相反的操作手法來虛減利潤,或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
2、調節資產。包括通過虛假的資產評估和虛擬資產的方法虛增企業資產和通過加速折舊、隱瞞債權的方法虛減企業資產。
3、其他方法。如為了逃稅虛減應納稅所得和增值稅銷項稅額,虛增進項稅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