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信息披露失真,誰該負最終責任?根據會計人員虛假披露的動機,可以分為故意失真和無意失真。無意失真是由於會計人員技術熟練程度不夠、疏忽大意等無意因素造成的,相對容易克服和糾正。故意失真是指會計準則賦予企業的靈活性,有偏見或誘導的信息,或在企業管理當局的授意下,違反會計準則做假賬。這是危害最大、最嚴重的扭曲行為,也是最難防範和檢測的。瓦茨和齊默曼曾撰文指出,管理者比會計人員更關註會計信息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必然會參與甚至幹預會計信息的生成和傳遞。另外,在選擇會計政策時,會計政策選擇的主體是管理層而不是會計人員。因此,故意扭曲與委托代理問題密切相關。
委托代理關系本質上是市場參與者之間信息不同的壹種社會契約形式。它是信息較多的代理人和信息較少的委托人之間通過契約或其他經濟關系形成的各種關系。管理當局和特定信息使用者之間也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政府會強制企業披露具體信息,企業大大小小的股東也會建議或呼籲提供他們需要的信息。由於會計信息披露會影響企業股票價格的波動,幹擾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會計信息披露具有協調利益分配的功能,是財富轉移的信息基礎。這種利益分配過程必然伴隨著利益沖突,壹些人為了維護特定的利益群體,必須犧牲信息披露的真實性、透明度和公開性。關鍵是,如果提供虛假信息所付出的代價遠大於獲得的利益,就沒有人敢輕易披露虛假信息,否則總會有人在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由於有強大的社會監督機制、嚴厲的懲罰措施和成熟的執法體系等壹系列完備的制度保障,虛假信息披露的發生可以被限制在最低限度。回顧委托代理理論,委托代理關系的核心是激勵壹致性的信息機制。為了使代理人在其不可觀察的行為中采取與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標相壹致的個人行動,委托人需要設計壹個能夠實現委托人目的且代理人願意接受的契約或合同。外部硬約束是可行的方法,但更好的選擇是充分發揮內部激勵的優勢,使增加信息披露成本與增加代理人個人收益掛鉤,使代理人自覺改進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