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書(已從事其他業務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及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示意圖;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不屬於被限制人員的說明材料;
(五)符合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材料;
(六)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八)餐飲服務場所合法使用的相關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
(九)經理不是企業負責人的,應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或者不予餐飲服務許可的決定。
七。申請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必須打印在A4紙上並裝訂成冊。申請人為企業,需要加蓋單位公章。如果是復印件,必須提供原件,核實後返還;復印件應註明“復印件與原件壹致”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或簽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