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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組織機構代碼是質監局發給企業的證書,與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並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由工商局作為三證整合後的統壹憑證發放;

2.組成區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由18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組成,包括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組織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代碼、主體識別代碼(即原組織機構代碼)和檢驗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為九位代碼,由技術監督部門核發;

3.法律依據不同:組織機構代碼是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管理辦法》和《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編制規則》發布的,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在三證合壹、五證合壹政策下形成的新制度;

4.適用範圍變更:隨著“三證合壹”、“五證合壹”政策的實施,組織機構代碼證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用於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實現信息的統壹管理。

組織機構代碼證的作用和意義;

1.組織機構標識:組織機構代碼證是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唯壹標識;

2.信息管理:用於各級國家管理部門對企業和組織的信息管理;

3.業務辦理:銀行開戶、稅務登記、資質申請等業務辦理需要;

4.數據交換:作為企業和組織在數據交換中的識別碼;

5.法律效力: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是企業和組織合法性的證明之壹。

綜上所述,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在性質、構成、法律依據、適用範圍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前者是質監局頒發的九位代碼證書,後者是工商局頒發的十八位代碼證書。隨著“三證合壹、五證合壹”政策的推廣,組織機構代碼證被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所取代,從而更加有效地建設和管理社會信用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

第壹

對已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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