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也就是說,在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法中,應從政府責任的角度設計相關制度,將信息公開明確為行政機關的責任,以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如果從公民權利的角度來規定信息公開,就不容易作為政府的積極行為來實施,就會成為壹些工作人員逃避信息公開責任的借口。要明確政府和公民在政府信息公開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政機關有權收集、獲取、傳播、發布和保密相關信息,公民有權要求掌握相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這些信息,政府機關有義務依照法律的規定或應公民的請求公開這些信息。所謂壹般公開原則,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公開的事項外,政府信息全部公開。不宜公開的信息主要涉及國家安全、行政活動效率、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世界各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都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除外。如何科學界定未公開信息的範圍,是政府信息公開立法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對未公開事項的標準進行進壹步研究,既保證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決定是否公開相關信息,又有效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法律依據
《中國黨政法工作條例》第三條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領導政法單位依法履行專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黨委政法委是黨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實現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政法單位是黨領導下從事政法工作的專門力量,主要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單位。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