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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私營企業集體合同制度中有哪些具體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公司工會和公司雙方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團結合作,***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協商壹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公司工會(下稱“工會”)是公司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合同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簽訂本合同必須經由工會和公司雙方進行平等協商解決。

第四條平等協商和簽訂本合同,應當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合作、協商壹致、權利與義務統壹和兼顧國家、公司、職工三方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並支持工會的各項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工會依法指導職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激勵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商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第七條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本合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公司制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九條本公司職工依法根據平等、自願原則與公司確立勞動關系。公司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十條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公司制訂和修改合同文本,應采納工會意見,並在合同簽訂前5天內將合同文本交與職工。

工會要幫助、指導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實行。

第十壹條公司和職工應嚴格遵守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任何壹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被變更方如有異議,可要求工會予以調解。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招聘職工必須在本合同的規範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須在職工上崗之前訂立;已與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補簽勞動合同。職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在場。

第十三條聘用職工,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簽訂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少於2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訂立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條件;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在合同期滿後延續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8年,或者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以上,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未滿或者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勞動合同延續至任職期滿或者哺乳期滿時為止。當事人雙方已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工資、福利及津貼

第十七條公司遵照按勞分配與同工同酬原則,制定公司工資制度。同時,根據職工工作業績,建立獎金制度,獎金標準占工資總額的20%~30%;

公司通過對各工種和崗位的勞動條件、實際勞動消耗量以及對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等諸因素進行勞動評價,分別確定公司的工資標準和職工的工資報酬;

職工個人工資的確定,以職工本人工作業績為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同壹工種和崗位上工作的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第十九條公司於每月15日前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月工資報酬。

第二十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上年度市企業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勞動資源變動狀況和企業經濟效益等情況,經征求職工意見,向企業提出本年度調整工資的要求。

第二十壹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工資增長機制。工資增長應堅持公司行政與工會集體協商談判的方式,制定增資方案,決定增資手段和方法。

第二十二條對於職工計件工資,企業根據工作物等級、勞動定額等因素,合理地確定計件單價和分配辦法,並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市政府規定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會同工會制定本單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在市政府規定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加浮20%~50%;

系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所得的實得貨幣工資;

不包括職工延長工作時間(下稱“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對職工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公司發放的各類津貼、補貼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

職工每月實得工資報酬不得低於本條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公司提取職工福利和獎勵基金、工資管理及工資支付等事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為改善職工福利創造條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改善並發展職工福利和文化活動設施。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和政府的有關規定,發放各類津貼。

第二十七條對於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報酬,公司依照規章制度予以扣罰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基礎上,每月扣罰的金總數不得超過職工當月實得工資額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公司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前款規定,公司須退還亂扣濫罰部分,並按亂扣濫罰部分10%的金額向職工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法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對於因生產特點決定,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工種和崗位,公司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公司因生產經營所需安排加班加點的,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標準,並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每次加班加點均應事先說明理由,確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數,征得工會同意後,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依法向職工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對實行計件工資(含全額計件)的職工,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並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第三十條對於有損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點,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職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壹條公司依法保障職工的各類休息和休假。公司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事宜,可由公司會同工會另行商定。

第五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國家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同時,依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三十三條公司工作場所、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危險物品管理,均須符合國家有關工廠安全生產的規定。

公司施工現場、各類腳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須符合國家建築安全技術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公司建立健全粉塵、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勞動衛生設施,並保證有關指標不超過預防醫學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按規定向從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療養機會及相關費用,每年應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工會依法支持公司進行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安全生產情況。

第三十六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公司對女職工身體每兩年進行壹次專項體檢,特殊工種每年檢查壹次。

第三十七條公司按不同工種的實際需要,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及落實每年盛夏的防暑降溫措施。

第三十八條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應及時通過工會協助處理,並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公司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並逐步實行補充性保險。

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時為全部在冊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必要手續,支付應由自己承擔的保險費用。

第四十條職工因工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者退職退休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應當協助該職工獲得物質幫助,並按規定為該職工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合同責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壹條工會與公司雙方為加強合作和聯系,確保集體合同的實施,建立以下制度:

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定期召開協商會議,雙方各派代表就有關的重大問題和職工利益情況進行通報、協商。必要時,亦可隨時進行協商。協商決定的事項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公司召開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議(包括預備會議),應有工會主席或其授權的代表列席,並聽取工會主席(代表)的意見;

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活動,占用當月生產和工作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公司應予同意;工會委員會可邀請公司正、副職負責人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

公司應依法按時並足額撥繳工會經費。

第四十二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職期間,非經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同意,不得無緣無故調動其工作,亦不可隨意將其辭退。

第四十三條公司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清理、整頓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標準,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征求工會意見,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公司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明確勞動紀律,加強協作,***同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工資制度、獎懲制度;

生產和工作規程、勞動條件和標準;

愛護公***財產,嚴守公司商業秘密。

第四十五條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工作業績顯著的,或者職工不遵守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企業依照或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四十六條對職工記功、記大功、晉級和配發獎金,由工會提出建議並會同公司主管部門研究決定;擬對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由工會提出建議並與公司主管部門協商後,向上級工會推薦。

對職工的獎賞工作應在每年年底前進行,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給予鼓勵。配發獎金每年宜進行壹次,個別確有突出貢獻而須作特殊處理。

第四十七條公司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經嚴格調查,取得證據,由公司行政會議討論並征求工會意見,在聽取職工本人申辯後決定。

第四十八條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重大過錯的職工作出辭退決定時,除本合同另有規定的情況以外,應符合下列程序:

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處理意見;

征求工會意見;

發給職工辭退證明書,並載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公司對職工作出開除、除名處理,應符合下列程序:

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

征求工會意見;

開除職工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決定;除名處理須由公司行政會議或者專門小組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書面通知職工本人。

第五十條公司建立職工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或幫助職工提高文化及技術知識水平,爭取每年定向對職工進行培訓。

第八章勞動爭議

第五十壹條公司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防止和解決本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協調勞動關系。

第五十二條因實施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屬集體合同爭議,工會與公司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調解,60日內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該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雙方均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變更。

第五十六條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況可以解除、終止合同:

經協商,雙方意見壹致;

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出現,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五十七條合同期限屆滿或雙方約定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

第五十八條本合同期限為3年。根據實際需要,每年可修訂壹次。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雙方經集體協商,應續簽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九條對於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亦無明文規定的,須由工會與公司協商解決。

第六十條本合同壹經簽訂,若訂立本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廢、改、立,應依下列標準識別本合同的效力: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無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內容和範圍;本合同的規定優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的,依本合同執行;本合同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依法執行。

第六十壹條本合同生效7日以內,公司應成立監督檢查小組,分別由行政指派代表、職工推選代表各壹人組成,負責對本合同進行年度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在協商會議中通報。

第六十二條履行本合同期間,若遇公司發生合並、轉讓、分立等情況,本合同應對原全體職工有效至新集體合同簽訂;若合並、轉讓、分立後的用人單位尚未簽訂集體合同,則本合同自該用人單位發生產權變化生效時起1年內仍然有效。

第十章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公司違反集體合同,承擔下列責任:

對職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勞動報酬,除在經濟上予以補償外,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責任人員違反集體合同並同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工會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工會不履行集體合同義務,由有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工會不承擔經濟責任;

(2)由於職工違反集體合同義務,按性質分別承擔經濟、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壹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合同自報送勞動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六條本合同正本壹式5份。雙方各執壹份;壹份留存備案;壹份報勞動行政部門;壹份報上級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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