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促進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盡快應用於農業生產,增強科技支撐和保障能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
(壹)育種、栽培、施肥和育種技術;
(二)病蟲害、動物疫病等有害生物防治技術;
(三)農產品收獲、加工、包裝、貯藏和運輸技術;
(四)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
(五)農田水利、農村供排水、土壤改良和水土保持技術;
(六)農業機械化、農業航空、農業氣象和農業信息技術;
(七)農業防災減災、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安全以及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技術;
(八)其他農業技術。
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和咨詢服務,在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推廣農業技術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支持農業技術推廣,加快農業技術推廣應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
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有利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
(二)尊重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通過實驗和示範;
(四)對公益推廣和商業推廣進行分類管理;
(5)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註重生態效益。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和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
國家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其他先進傳播手段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提高推廣效率。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